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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黄金饰品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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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金银首饰,虽然存在个人专用性,但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金银首饰,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金银首饰,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四)项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列举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导致实践中存在认定界限模糊的问题,尤其是价值较大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关于金银首饰,离婚时,夫妻一方通常会以自己长期佩戴该首饰,或该首饰系作为礼物为自己购买为由,主张该金银首饰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范畴,系个人财产。然而,司法实践中,该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需考虑个人专用性外,还要考虑生活专用性。个人专用性,即仅供男方或女方一人使用;生活专用性,即为日常生活、工作所需购买,如个人使用的书籍、衣服等。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虽然很可能只有夫妻一方使用(如耳环、女性用戒指、项链等),但也往往具备投资价值,是夫妻共同商议购买的结果。

另外,从立法本意角度来看,法律特别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加以规定,其原因在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对另一方来说一般没有使用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义不大。

倘若仅仅以“夫妻一方专用”作为个人财产的衡量标准,一旦夫妻一方拥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势必会不公平。故,在认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时,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

故而,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金银首饰,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存在个人专用性的争议,但根据法律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被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这些金银首饰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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