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要素着手,明确“套路贷”行为的入罪依据和本质属性。非法“校园贷”是“套路贷”的一种,即发生在校园或针对学生的“套路贷”,但“套路贷”本身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更不是一个的罪名。在认定具体犯罪时,还是应该根据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认定。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或者交付)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套路贷”案件同犯罪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套路贷”犯罪由其行为模式决定多为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在组织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有些案件中,围绕“套路贷”已经形成一个犯罪链条。因分工细化,部分参与人之间可能未曾谋面,无直接的言语交流,故在认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时,应重点审查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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