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安全运输旅客、货物并按约定或通常路线运送。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票款或运费。如果承运人未按约定或通常路线运输,导致额外费用增加,旅客等可拒绝支付增加部分费用。当事人需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可能导致赔偿或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一)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此为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即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其中,“约定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确定,而如何确定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理期限”成为实践难点。期限是否合理,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通常的管理等角度,衡量承运人所最终耗费的运输期限是否“合理”。
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
运输路线是承运人承担运输业务所需经过的路线。就承运人在运输中路线的选择而言,其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实践中,在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领域,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为了运输安全、便利和快捷,对运输路线往往都有统筹的计划和安排。运输路线的选择,影响着客货的运输时间,故承运人负有按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这一费用通常在事前已由其与承运人协商一致,或其接受承运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但是,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导致票款或者运输费用额外增加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如双方对运输线路约定不明,承运人必须按照“通常线路”来完成其运输义务。此种情况下,承运人所遵循的运输路线是否是“通常路线”、是否存在“绕道”等现象,同样要根据行业惯例等因素予以判断。
与他人签署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是不履行义务、或者是实施了违反合同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另一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那么违规的一方,则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赔偿、继续履行合同等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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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主要义务,同时还应按约定或通常路线运送。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则应按约定支付票款或运费。如双方未明确约定路线,则承运人应按通常路线履行义务。当事人需履行合同义务,违规可能导致赔偿责任。以上仅为参考,如需进一步咨询,请点击下方立即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一十三条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二十三条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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