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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药广告审查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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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沈阳市农药广告审查如何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沈阳市农药广告审查申请条件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

三、沈阳市农药广告审查办理地点

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23号窗口

四、沈阳市农药广告审查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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