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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的普通如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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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的普通如何退回?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具为普通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2、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同时,必须把红字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3、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5、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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