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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取出公司注册资金是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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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东私自抽取注册资金应当以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或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定性。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虚明或者欺诈手段,是公司成立前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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