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专注于仲裁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各类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与其他仲裁组织产生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仲裁委员会,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其设立地点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在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类型包括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专业性仲裁机构。仲裁特点包括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
法律分析
仲裁机构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专注于仲裁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各类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与其他仲裁组织产生隶属关系。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仲裁委员会,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其设立地点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在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机构的类型有哪些
1、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2、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这类仲裁机构有:伦教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伦教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的特点有哪些
仲裁的特点如下:
(1)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
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律和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仲裁机构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由和地方根据需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行政争议。
2. 人民调解仲裁机构:由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人民调解引起的争议。
3. 律师协会仲裁机构:由律师协会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律师之间的争议。
4. 基层人民调解仲裁机构:由乡、镇、民族、宗教、街道、矿区、园区等基层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基层人民调解引起的争议。
5. 特别程序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人民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和仲裁司法协助案件。
以上是仲裁机构的几种类型,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管辖范围和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结语
仲裁机构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专注于仲裁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各类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与其他仲裁组织产生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仲裁委员会,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其设立地点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在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的特点包括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自愿性指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专业性指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灵活性指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保密性指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快捷性指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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