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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幼儿园卫生管理技术要求

Hygiene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in kindergarten

发布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首都儿科研究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东城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若然、段佳丽、马军、曹卫华、郭秀花、樊朝阳、孟灵慧、杨虎、潘勇平。



幼儿园卫生管理技术要求

Hygiene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in kindergarten

1.范围

本标准阐述了对幼儿园组织管理、健康管理、消毒、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活动室、

寝室、采光、照明、微小气候、噪声、厕所、室外大型娱乐设施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5699-2008 采光测量方法

GB/T5700-2008 照明测量方法

GB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JGJ39-1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规范

GB/T20002.1-2008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1部分:儿童安全

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3.定义

3.1活动室activityroom:供儿童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3.2寝室bedroom: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3.3隔离室seclusionroom:对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3.4晨检室screeningroom:早晨儿童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3.5采光系数daylight: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

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反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

生的天空漫反射光照度之比。

3.6反射比reflectance: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

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

3.7窗地面积比:ratioof glazing to floor area: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

3.8维持平均照度maintainedaverage illuminace: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

它是在照明装置必修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3.9直接眩光directglare:在视野中,特别是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4.卫生管理技术要求

4.1组织管理

4.1.1幼儿园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

健工作。卫生室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4.1.2幼儿园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

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



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4.1.3幼儿园应当按照招收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

员。招收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4.1.4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

毒、膳食营养、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4.1.5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

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

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4.1.6幼儿园卫生室或保健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配备仪器设备。

4.2健康管理

4.2.1儿童入园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幼儿园3

个月以上应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再次入园。

4.2.2建立健康检查制度,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

定的体检项目,对儿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4.2.3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建立晨检制度、因病

缺勤制度。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幼儿园应当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幼儿园发现在园的幼儿患疑

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并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

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4.2.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幼儿园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本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

管理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本园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

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园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督促、检查。

4.2.5建立新生入园接种卡、证查验制度。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

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4.2.6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立隔离室,非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立临时隔离室或隔离床。当幼儿园

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便于实施

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4.2.7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设置晨检室,晨检室宜设置在幼儿园的主出入口处。

4.2.8伤害预防: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

生。园内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禁止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2.9控烟:幼儿园应为100%无烟场所,园内不设烟具。

4.2.10健康教育:制订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对幼儿园全体人员、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

的健康教育活动,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伤害预防等。

4.3消毒:

4.3.1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4.3.2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每日11杯专用,每人1床位1被。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4.3.3活动室、寝室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10-15分钟。

4.3.4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

4.3.5桌面玩具每周至少清洗、消毒1次,图书每2周翻晒1次。

4.3.6室外大型娱乐设施每周至少清洗、消毒1次。

4.3.7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4.3.8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4.4食品安全
4.4.1集体食堂供餐
4.4.1.1制度管理
幼儿园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幼儿园应制定食品加工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外承包食堂应制定准入要求,并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4.1.2记录管理
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验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人员教育与培训情况、餐具和工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均应予以记录。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所有记录至少保留2年。

4.4.1.3食品加工
食堂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等场所。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不得制作冷荤凉菜。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有专人管理,进行记录。

4.4.1.4设置供儿童洗手的水池。

4.4.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
幼儿园选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并与生产经营者签订送餐合同。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幼儿园应设置备餐场所,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整理、分装、分发。

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有专人管理,进行记录。

设置供儿童洗手的水池。



4.4.3幼儿园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制订儿童膳食计划。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为贫血、营养

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4.5生活饮用水
4.5.1幼儿园应为儿童提供充足且符合GB5749-2006 的生活饮用水。

4.5.2直接从事供水或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

康检查。

4.5.3供成人饮用的开水应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或加装防护措施。

4.6活动室
4.6.1人均面积:小班不应小于2.00m2,中班不应小于1.67m2,大班不应小于1.43m24.6.2应有防蚊、蝇、鼠、有害昆虫及防暑、防寒设备,并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4.7寝室
4.7.1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符合其身高的床位和被褥。

4.7.2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

4.7.3应有防蚊、蝇、鼠、有害昆虫及防暑、防寒设备,并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4.8采光
4.8.1活动室的朝向宜按各地区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决定,不宜采用东西朝向,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侧墙反射比0.500.70,活动室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5

4.8.2采光系数、侧墙反射比、窗地面积比的测量应符合GB/T5699-2008 采光测量方法

4.9照明
4.9.1凡活动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4.9.2活动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1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4.9.3走道、楼梯间、厕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1001x

4.9.4维持平均照度测量方法应符合GB/T5700-2008 的规定

4.10室内空气质量
符合GB/T18883-2002 要求。

4.11噪声
4.11.1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噪声不应大于50dB(A)

4.11.2测量方法按GB50118-2010进行

4.12厕所
4.12.1符合JGJ39-1987要求。每班不少于8个大便器或大便槽,不少于4个小便槽。盥洗台(水龙头)数每班不少于6
4.12.2清洁通风、无异味。

4.12.3地面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水污物。

4.12.4厕所内无蚊蝇。



4.13室外大型娱乐设施

4.13.1进货:幼儿园购买室外大型娱乐设施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应购买具有产品

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产品。所购买的娱乐设施

的安全性应符合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规范》、GB/T20002.1-2008《标准中特定内容

的起草第1部分:儿童安全》及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4.13.2安装:应由娱乐设施的生产经营者负责安装和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并达到安全要求后,

交付园方使用。

4.13.3维护:幼儿园负责娱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生产经营者负责定期维护,发现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者负责及时更换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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