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 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的黑恶势力;
(五) 在建筑工程、交 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
(六)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 境外入境发展渗透以及境的黑恶势力;(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第二章行政机关科室、单位的工作职责书山 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第六条 局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研究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建议;
第 局纪检监察室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对专项斗争工作人员执法过程进行监 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人员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举报、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扫黑除恶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与、、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工作;
第十条 局法制教育宣传科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法律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斗争进行宣传报道,向县级以上新闻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把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 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的工作职责。依法对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传达上级部门关 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通知, 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研究讨论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 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机关的;
(三) 对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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