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需依法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拓展延伸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后果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在食品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主体要件,即监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务身份和权力;二是客观要件,即监管人员必须存在渎职行为,如失职、玩忽职守等;三是结果要件,即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必须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市场秩序混乱。该罪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具体根据渎职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来决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打击和惩处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行指的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打击和惩处这一罪行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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