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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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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中有三大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并且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没有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义务的权利。

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合同抗辩权是指哪些权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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