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新生儿户口登记所需手续和需携带的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时,需携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报出生登记。若婴儿随父出生,则母亲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生子,可以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当地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分析
一、新生儿户口登记所需手续
1.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携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报出生登记。
2. 若婴儿随父出生,则母亲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生子,可以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当地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二、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1、婴儿父母两人的结婚证原件
2、医院给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双亲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为了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家长在准备户口登记材料时,需要确保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条例规定,户口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婴儿的出生证明、父母身份证、家庭住址证明等。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有其他要求,如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等。
在完成户口登记后,家长应尽快将户口簿交由婴儿居住地的机关备案。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关注婴儿的户口状态,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婴儿的合法权益。
结语
新生儿的户口登记需要父母双方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登记。同时,若婴儿随父出生,母亲也需要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对于外省市妇女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生子的情况,可以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由当地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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