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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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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2、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以下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6、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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