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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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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分三种情况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虽逾期,但在买受人起诉之前已办理了房产证的,应从买受人收到房产证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对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权利。即权利人丧失了取得胜诉的根据、丧失了胜诉权。关于诉讼时效存在的法理基础,一般认为,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假如请求权的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因此,诉讼时效是以牺牲一部分公平正义为代价,来维护现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并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因开发商怠于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引起的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在审理该追究违约责任的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就开发商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出现过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分三种情况处理:第一,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的,属于一时性债权。该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第二,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该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在实际计算时,应采用倒推法,即从人民审查立案之日起,向既往的时间倒推2年,这2年内发生的违约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开发商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第2款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虽逾期,但在买受人起诉之前已办理了房产证的,应从买受人收到房产证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当业主或买受人在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结语

诉讼时效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在房产证违约责任纠纷中,关于逾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债权性质和具体情况,诉讼时效应分为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已办理房产证,则从买受人收到证书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两年才起诉的情况,可能会驳回请求。根据公平诚信原则,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保公正处理纠纷案件,维护交易秩序和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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