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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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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开取及相关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部门根据勘察和分析结果制作的技术性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认定书应包括基本情况、事故经过、证据分析、责任认定等内容,并由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对认定书真实性提出质疑,需审查其有效性。对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对赔偿争议可申请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开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需自己领取,交通部门直接送达。自己带着身份证,到交通部门直接领取即可。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XX市交通支队XX大队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相关检验、鉴定结论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但作为证据,当事人可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书应包含事故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分析、责任划分等内容,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发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调解或向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机关”,是指设区的市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九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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