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行政诉讼中证据不充分、法律和法规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行为和滥用职权等五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关案件由基层、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管辖。对于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1.证据不充分的;
2.法律和法规适用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权行为的;
5.滥用职权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
结语
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不充分、法律和法规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行为或滥用职权等情况出现,都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管辖的也有所不同。如果相关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人民有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十条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人民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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