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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缓交诉讼费的有关条款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社会不少观点认为,人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的权威来自公正的判决,正义既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正,也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公正,由于技术局限性,客观意义上的公正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程序意义上的公正更显重要: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正确行使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1)人民作为正义的审判者,如果收取费用,会产生错误的导向,变相成为一个类企业——提供服务的组织,这显然与设置的初衷相悖,而且过去存在过乱收费的个别情况。

(2)人民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财政,如果没有有效的财政保障,的显然是个伪命题。

(3)正义是当然的目的,设置诉讼费用将会让一些因付不起诉讼费用的人无法提起诉讼,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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