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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