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接受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监督,执行机关严格管理。监外执行结束前,刑期未满者应及时收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机关通知收监;执行过程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或死亡,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或通知相关机关。轻微罪行不满足条件或自残造成疾病的罪犯不能申请监外执行,除非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
法律分析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因此如果罪犯犯罪的行为很轻微,但是并不满足申请建外执行的条件,也是不能够申请监外执行的,除非该罪犯在身体上存在着严重的疾病,这时候只能够在外面就医,而且这个疾病不是罪犯在监狱里面自残造成的,或者是罪犯的生活并不能够自理,那么是可以申请建外执行的。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的相关部门及执行程序
监外执行是指对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管和社会适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中国,监外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具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判决确定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期限;其次,监外执行机构进行罪犯的评估和安全风险评估;然后,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包括社区服务、心理辅导等;最后,对监外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通过监外执行,可以促使罪犯逐步恢复社会功能,减少再犯率,实现刑罚的教育和社会效果。
结语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和基层组织或原单位的监督至关重要。执行机关应严格管理监督,原执行机关应通报监外执行的机关。在执行期间,罪犯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规定。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时应及时收监。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机关应通知将罪犯交付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应通知监狱等机关收监。刑期届满时,原执行机关应办理释放手续。若罪犯在执行期间死亡,机关应及时通知原监狱或其他机关。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通过适应社会和监管,促使罪犯恢复社会功能,减少再犯率,实现刑罚教育和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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