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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门诊部申报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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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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