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有效的仲裁协议需包括: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另外,我国《仲裁法》第1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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