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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范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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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指示和决定。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及其公共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6、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乡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篇:村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在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或劳务中进行认真的“一事一议”的组织和引导工作。同时对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进行“一事一议”时,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搞“一事一议”,严禁用“一事一议”之名搞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

  第五条 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做好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协调配合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第六条 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委会干部参加的村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村务工作。对急需处理的村务工作,村委会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第七条 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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