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系ss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x坤之妻。电话:180x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__)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x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x省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x省人民依法对贵x省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x省高级人民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__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贵x省人民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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