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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