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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申请书最新6篇

来源:化拓教育网

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执行人:张三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13

被执行人:李四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 联系电话: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 (20xx)顺法 民一 初字第 00107 号 民事判决 书 执行案件案号: (20xx) 顺法执字第 2513 号 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 10000 元,受理费 400 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 0 元 : 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 :10400 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xx 年 12 月 20 日

被执行人财产表

被执行人 李四 联系人 住所地 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 及电话 号 现有财产 (包括动 李四在乐从镇道教村有房屋,有股份分红 产、不动 产) 现有对外 债务

现有对外 债权

主要负责 人 专 用 (车型、 车牌号) 申请人:张三 时间:20xx.12.20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思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现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216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

1、责成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年月日为元,之后按照%月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责成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3、责成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金额以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的利率从年月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处理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址在 的房产),并以所得优先清偿申请人上述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址在 的房产。

申请执行的要求: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尽快处置上述房产、并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此致

__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 (20xx) 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443 号”民事判)○azuowen.comn.cn(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终审判决 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 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 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 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 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 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7 月 8 日制定的《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人:,男,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自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元(自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南市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X月XX日经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X月XX日作出(2019)南市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桂南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xx)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xx)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 年 12 月 9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6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