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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合集12篇)

来源:化拓教育网

  本文是网友“jiepo”分享的国际贸易合同(共12篇),供大家参考。

国际贸易合同 篇1

  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定义

  1.1 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国。

  1.3 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

  第2条 委任及法律关系

  2.1 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2 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2.3 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3条 甲方的责任

  3.1 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

  3.2 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3 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3.4 价格: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3.5 优惠条款: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3.6 保证:甲方担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证。

  第4条 乙方的责任

  4.1 推销: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推销,获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能力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扩大。

  4.2 禁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获取订单、或协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

  4.3 最低销售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分之十五。

  4.4 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在“地区”推销和获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4.5 “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获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应立即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

  4.6 督促履约:乙方应督促买户严格按照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及时开立信用证等等。

  4.7 市场情况报导: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有关“产品”的市场报导,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意见等。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以电报通知甲方。

  第5条 佣金

  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经乙方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在收妥每笔交易全部货款后,将按发票净售价付给乙方百分之 佣金。为了结算方便,佣金每月(季)汇付一次。如有退货,乙方应将有关佣金退还甲方。

  5.2 计算基础:上述“发票净售价”系指甲方开出的“产品”发票上的总金额(或毛售价)减去下列费用后的金额,但以这些费用业经包括在毛售价之内者为限:

(1)关税及货物税,

(2)包装、运费和保险费,

(3)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

(4)退货的货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业务:凡乙方“地区”的客户,虽已了解甲乙双方的贸易关系,或经甲方转介与乙方,但仍坚持与甲方直接交易,则甲方有权与之成交,保留百分之佣金与乙方,并将此项交易作为本协议第4.3款最低销售额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区”的客户在中国访问期间(包括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与甲方达成“产品”的交易,目的港为乙方代理“地区”者,甲方有权接受其订单,但不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计入上述最低销售额。

  5.4 超额佣金: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积极推销“产品”并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按实际出运金额计算),甲方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应另付乙方奖励佣金:

(1)超额百分之五十时,奖励佣金为百分之;

(2)超额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时,奖励佣金为百分之。奖励佣金在年度终了由甲方结算后一次汇付乙方。

  第6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天前用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第7条 协议的终止

  7.1 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在下列条件下,每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或

(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

(3)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8条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况;或

(4)如发生本协议第9条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7.2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乙方特此声明: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损害,乙方放弃要求补偿或索赔,但终止本协议前甲方应付乙方的应得佣金仍应照付。

  第8条 商标

  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注册。即使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并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9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战争威胁、制裁、骚动、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双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条 仲裁

  凡有关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者按照规定办理。

  第11条 转让

  要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12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 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

  12.3 标题: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实质。

  12.4 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府之间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合计,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 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篇3

  买方: 电传:

  卖方: 电传: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

  单位: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

  买方:

国际贸易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日期:

  甲方:地址:电话:传真

  乙方:地址:电话:传真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特约签定本合同。

  一、双方承诺:由乙方提供不作价设备美元(港币)给甲方用于加工生产之用,(详见设备清单)。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为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续签,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乙方以免费方式提供设备,不需甲方办理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二、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料、辅料

  原料辅料

  编码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数量及金额

  原料辅料

  编码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四、乙方供料于起运抵

  甲方制成品于日前运往

  五、运输方式及运费用

  

  六、保险费负担

  

  七、付款方式

  

  八、包装要求

  

  九、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六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国际贸易实务销售合同 篇5

  购车方:(以下简称甲方)

  销售方:

  甲乙双方就销售服务汽车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下列汽车产品

  二、汽车质量、品质及配件备件,均以车辆出厂标准为准。

  三、交车地点、方式、日期:

  1.交车地点:

  2.甲乙双方约定的交车日为合同生效后工作日。若因汽车资源紧缺,办理各类手续或供应商遇客观因素逾期到货,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交车,甲方允许乙方书面通知变更交车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车,甲方允许乙方延期十个工作日交车,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无法交车,则乙方退回甲方所交款项。

  3.车辆到店后,甲方需在乙方电话或短信通知后三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乙方处办理该车付款提车等手续。如逾期,乙方每日将收取合同车款5%作为合同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利处置该车,所收款项(定金或预付款等)不予退还。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及期限付款

  1.一次性付款(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总计人民币元;

  2.一次性付款(2)甲方在签约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即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即,并在提车当日向乙方支付购车总金额的全部余额即人民币元;

  3.甲方向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甲方和乙方签约当日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合同定金,甲方需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并及时提供金融机构所需材料,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等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故意拖延和征信问题等,导致银行按揭审批不通过,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的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特别声明:

  (1)甲方选择银行按揭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在银行审批通过后即日,甲方需付合同车价%即人民币元到乙方账户作为车辆的首付款,车到乙方店后,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车上牌、担保、抵押等相关手续,待合同车款全部到乙方账户上(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余款的,不足部分由甲方补齐)及相关抵押、担保等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才能办理提车手续。

  (2)甲方购买车辆办理按揭,需与银行签订车辆按揭合同,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变更支付方式,甲方需按车款金额的5%作为合同违约金。

  (4)甲方选择银行按揭分期付款购车的,需根据按揭年限在乙方合作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五、权利与义务

  1、汽车销售商向甲方出售的汽车,质量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当场验收,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3、如甲方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需协助甲方向车辆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配套服务,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在选定委托办理事项的序号上打“√”)

  七、根据配套服务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在上牌服务时使用甲方所购车辆。

  八、甲方收到乙方提车电话或短信后,应在三日内到乙方公司提车,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亲笔签字,亲自提车。

  九、因厂家调价而产生的价格差异,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十一、在履行合约时。若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所指的汽车销售商,系指甲方所购汽车的开票单位。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持一份,留一份银行备案,车辆购买事宜均以合同为准。

  十四、本合同为代购合同。(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十五、甲方如需在乙方公司加装该车所选配件,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其他约定事项注明所选件及金额。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其他约定事项:(甲方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条款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意签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 篇6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防范;合同欺诈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2)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李曦。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J]。内江科技,20xx(12):102-106.

[2]王步云。论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识别及防范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20xx(2);98-99.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20xx(6)。

《国际贸易合同 篇7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 装运日期:

  第六条 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

  1、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 ),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 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 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___日期:____签约地点:____

  卖方:____地址:____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地址:____电报挂号: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

  5.总价:U.S.D.(大写:)。

  6.包装:____________

  7.装运期:收到信用证后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经____至__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

  卖方:____买方:____

  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StandardContract)。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根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____________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

国际贸易采购合同 篇9

  卖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 品名、数量、价格

  第二条 包装:

  第三条 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 唛头:

  第五条 装运口岸:

  第六条 目的口岸:

  第七条 装运期限:

  第八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 到期。

  第九条 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 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 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 卖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范本 篇10

  卖方:

  代理商: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地址),(以下称“代理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风险提示:

  在签订经销合同时,应当对商品的规格、质量以及销售区域、是否是独家代理经销等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在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对上述情况约定不明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伴随发生“经销商超范围销售”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争议重重而最终夭折、亏损。

  第一条 定义

  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3、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1、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2、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3、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4、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1、价格:给予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第五条 “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

  3、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4、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

  5、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 代理商的责任

  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风险提示:

  虽然,经销商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特定产品,但若该商品是仿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主体的权益的,经销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经销商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侵权条款的承诺可以为经销商向供货商索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经销合同中至关重要。

  第八条 “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1、特许: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2、注册:如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风险提示:

  知识产权与产品经销通常相伴而存。虽然供应商在其他国家注册或申请了自己的公司名称、商标、专利,但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或申请,那么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签订经销商合同时,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的知识产权范围,并要求经销商承诺尊重这些知识产权,任何注册或企图注册这些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供应商的侵权。

  第九条 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1、标准:“卖方”向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使之不受损失。

  3、质量:如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1、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2、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3、商业机密

  风险提示:

  在经销合作中,经销商或多或少都会获悉供货商与产品相关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保密义务的约定必不可少。具体而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守密的范围、期限、赔偿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守密范围的约定即不可过分宽泛,亦不要过窄,范围过宽,可能导致条款无效,约定过窄或导致某些商业秘密无法得到保护。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4、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做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5、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6、仲裁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做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7、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8、保留权利

  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9、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10、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11、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本协议做成一式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卖方(签章):

  年月日

  代理商(签章):

  年月日

国际贸易第三方贸易合同范本 篇11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规格

  山水图案陶瓷日常用水杯(口径:80mm80mm)

  第二条:商品品质

  正宗中国景德镇陶瓷水杯,含氧化钙4。5%、氧化锌3%、氧化钾7。5%、石英30%、氧化铝4。2%、矿化物硼酸50。8%,经780℃—850℃烧制而成。根据美国FDA对陶瓷器中铅、锡检出量的限定,小空心制品的铅为2。0mg/L,锡为0。5mg/L;其中杯的铅含量为0。5mg/L,锡含量为0。5mg/L。我们生产的水杯的铅含量为0。45mg/L,锡含量为0。38mg/L。(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如果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1%,则合同价格折让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折扣比例。参见附件中1——水杯照片)

  第三条:商品数量

  单位:套(set) 数量:

  第四条:商品包装

  用纸箱包装(内有防碎装置),每箱100套

  注:具体运输标志参见附件中2

  第五条:商品单价及总价值

  每套2。5美元FOB上海,共计美元

  第六条:运输

①班轮运输,一次性运输,不允许分批装运或者转运

  装运港:中国上海;目的港:美国洛杉矶

  装运时间: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

②装运通知:

  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30天(即11月25日)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美国日用百货公司。

③收货人:美国日用百货公司国际贸易负责人Mr Smith

④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60天

⑤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七条:保险

  装船后,由买方投保至目的港,且投保ICC(A)

  交货条件:到达目的港后,买方负责人查看提单无误后正式交货

  第八条:支付方式

  货到后,买方验货,确认收货后,信用证支付

  付款条件:

①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收货,以便买方订舱。

  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将货物运交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承担责任。

  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②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

  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

  第九条:商品检验

  双方同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做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主有权对对货物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承担。如发现品质与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需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90天内。

  第十条:违约金与定金

  双方约定,买方先预付定金美元,余款在货物到达是一并支付。如果卖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货,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向买方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异议与索赔

  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洛杉矶海关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洛杉矶商品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因素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5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四条: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三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 买方:

  第十四条:备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天后(即12月4日)生效

  经买方确认并同意 经卖方确认并同意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 篇1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购进货物: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

  出口贸易合同[智库|专题]。

  第二条货物数量:

  第三条货物单价:。

  第四条买卖货物总值:

  第五条货物装运期限:

  第六条货物装运口岸:。

  第七条目的口岸:

  第八条货物保险:由甲方按fa票金额投保。

  第九条付款条件:乙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

  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第十条单据:甲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fa票,装箱单/重量单。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①载运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②甲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乙方。第十二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乙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甲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甲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乙方。

  第十三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的,甲方不负责任。但甲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以挂号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约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备注:。甲方(盖章):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年月日年月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样本

  卖 方:

  合同号码:

  买 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及唛头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

  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

  按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