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叫魂闹剧—身心二元的恐慌

叫魂闹剧—身心二元的恐慌

来源:化拓教育网

———读孔飞力《叫魂》有感

原书作者:[美]孔飞力

译:陈兼/刘昶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版次:2014年6月第一版

孔飞力先生作古,才拾起这本他的经典著作。读过后感到故事本身其实并不复杂,但通过故事本身折射出的民间、官场和皇帝的反应确实耐人寻味。值得深思和痛惜的是,今天的中国民间、官场和高层依旧在叫魂的故事中逡巡不前,只不过叫魂的戏法变化了而已,其余照旧。

§故事:

孔飞力的《叫魂》讲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在1768年的江南出现了一种妖术,引起了广大民众们的恐惧,这种妖术主要指妖术师可以通过人的发辫、衣服甚至姓名来盗取其灵魂注入纸人中,为其服务并且骗取钱财,而灵魂被盗者则会立刻死亡。这种妖术引起了大恐慌,以至于从春天到秋天的大半年时间里,上至皇帝,下至黎民百姓,都因为这股妖术之风而动员起来。百姓们歇斯底里地四处寻找自我保护的方法并且不放过任何一个嫌犯将其捉拿至官府;而各级官员则穷于追缉流窜各地频频作案的疑犯;甚至庙堂之上的皇帝寝食不安,力图弄清叫魂恐惧背后的凶险阴谋并不断发出谕旨命令全国官员进行清剿。而在年底,朝廷高级官员联合军机处最终审议之下,谨慎小心地提醒皇帝:所谓的叫魂恐惧其实只是一场庸人自扰的丑恶闹剧、又抑或是阴谋家无端挑起想要引起民众恐慌的恶意慌乱事件。妖人最终未被抓获(因为本来就子虚乌有),没有一件妖案被证实,审问下来缺乏足够的证据,甚至疑犯供词前言不搭后语,有的只是庸人自扰、造谣捏造、屈打成招。最终乾隆皇帝下令“收兵”,停止清剿。

本书所征引的案例,主要以事件发生的先后为线索。

横跨不同地域的案子,通过“时间”这条主线贯穿在一起:

1月 德清石匠吴东明案。

4月 萧山巨成和尚案、白铁匠案

5月 苏州张乞丐剪辫案 胥口镇净庄和尚案

6月 书生韩沛显剪发案。

7月 乞丐蔡庭章剪辫案。

8月 乞婆剪侍女衣角案

10月初 觉性和尚案。

可以看出,一直到当年的10月份,仍有嫌犯被抓捕归案。

妖术恐慌首发在浙江、江苏,然后从江南地区迅速蔓延到山东、湖广、北京、安徽、河南、陕西及福建。总体呈现一个由南到北,由东部地区向中部地区转移的趋势。

叫魂

§思考:

在读书的过程中,不同于孔飞力对官僚阶层的分析,我对这场事件中民众的种种反应有一些想法。

·民众为何对于莫须有的“叫魂”妖术如此恐惧?

孔飞力

·民众在这场“血案”中的角色?

虽然当时民众的知识水平普遍低下,但是一旦是牵扯到自己性命的事,他们的情绪是无法抑制的,但由于个人力量有限,谣言便成为了集结众人力量的重要工具。谣言最初的形状是石匠在观音殿附近的不道德行为,但是经过几个月的发酵之后它变成了:术士或者妖人能够通过发辫,衣物甚至是名字来摄取一个人的魂魄,使之为术士服务,同时极大损害被施术者的身心。显然,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经过了修改和加工。每一个参与谣言传播的人都是同谋,他们同心协力,将谣言中不合理的枝节部分削减,增加自己的细节,使之更加明确合理,更容易被理解接受然后更快更广的传播出去。不得不说,民众作为一开始假想的“受害者”,逐渐成为了谣言的助长者,最后成为了对民众群体的“施害者”

·对民众心理的分析

记得古斯塔夫·勒庞的《乌合之众》中有对于群体无理性的分析,而本书中也有相关的观点:“对于妖术的恐惧,并不是因为卷入其中的人数的多少,而是由于人们对此的想象产生”,也就是说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了同一个方向,他们的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我们称之为恐慌。所以,处于叫魂事件中的民众其实也就是勒庞所说的群体,或者叫做“乌合之众”。

在读完事情的前因后果,我们不难发现整个事件的推动者和受害者都是同一个阶层——普通民众。所有的嫌疑犯都来自最低层,他们是乞丐,僧侣和道士,而举报他们,将他们扭送衙门甚至执行私刑的英雄却同样是底层的农民、渔夫和小市民等等。普通民众制造了这场恐慌,并且在闹剧上演的过程当中不断的推波助澜,火上浇油。一旦嫌疑犯出现,人们就会不自觉的充当起官僚捕头的角色将他们押解到衙门,并以一种高度的姿态表现在疑犯面前。但是在这之前,其实疑犯和他们是同一等级的人。有趣的是,在这样一个普通民众权利相当匮乏的时代,只要有一点点掌握权利的机会,他们都不会放过。因此叫嚣、打压甚至冤枉他人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不禁让我想到了当年文革时期的红卫兵。扔掉书包带上红袖套,突然之间就获得了崇高的权利。可以对曾经的老师、上司为所欲为,在混乱的社会中以打击他人肆意污蔑来满足他们自我内心对于权势膨胀之后所带来的一切意淫。

本文作者:雪城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