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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委员的批复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为了纯洁党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切实做到从严治党,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界定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党员。有下列表现并具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即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主义信念,政治立场不坚定。

  (1)对党的现行散布不满言论,或拒不执行的。

  (2)在是非面前不坚持原则的。

  (3)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

  (4)要求的。

  2、党性观念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

  (5)忘记党的宗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6)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开展斗争,或当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7)在选举中拉票或贿选的。

  (8)组织或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

  (9)宗派、宗族思想严重,拉帮结派造成影响的。

  (10)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

  (11)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的。

  (12)不按章纳税并偷税、逃税的。

  (1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3、不能廉洁自律,社会公论差。

  (14)侵占、挪用、挥霍公共财物的。

  (15)不讲社会公德,生活作风败坏,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6)经常参与或聚众,或为他人提供场地、工具从事;或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的。

  (17)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

  4、其它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下列方法处置:

  1、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认识态度好,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的,予以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2、劝其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认识态度差又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批评教育的,劝其;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错误的,劝其。

  3、党内除名

  (1)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受过非连续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予以除名。

  (2)具有第(13)条行为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党员要求,党组织在及时了解原因后,予以除名。

  三、处置程序

  (1)个人自查。党员对照上述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并如实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2)征求意见。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形成记录。

  (3)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党员的自查情况汇报;反馈党外干部群众的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党员民主评议互评表》;按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处置对象。

  (4)初步审查。党支部组织调查并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调查报告);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上级初审后,找被处置党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将初步处置意见与本人见面,同时要求本人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解答和认识态度材料。

  (5)形成决定。召开支部大会,认真听取受处置党员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处置意见,报上级审批。

  (6)在支部大会上宣布上级的批复决定。不合格党员受处置的时间从上级批准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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