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接受广播电视台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委托人与被执行人高级技工学校、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件(【】鲁01执104号),特声明如下:
一、高级技工学校、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xx省xx市x区道号的花园小区(包括土地、住宅、商铺、地下室、车库等房产及设施)。该小区土地及地上物均已被xx市中级人民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x年2月18日至x年2月17日止,在人民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财产处分行为。
二、被执行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认其未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查封冻结房产。查封前相关各方签订合同如未经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并无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事后未取得处分权或被权利人追认的,属于自始无效,应由合同签订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根据该规定,在人民查封期间,任何处置天伦花园小区房产土地的行为,均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四、广播电视台已经向xx市中级人民申请执行,案号为()鲁01执104号;望相关各方谨言慎行,依法配合xx市中级人民执行过程,并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
特此声明
()律师事务所
程 律师
x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