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四十规定,根据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公( )社戒/社康决字[ ]第 号,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与 签订如下协议。
一、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安排工作,下列单位指导、协助:
(1)民政局 事处(乡镇)民政助理员;
(2)卫生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3)司法局 法律服务所、司法所;
(4)劳动局 事处(乡镇)劳动保障站;
(5) 派出所/( 社区警务室);
工作站联系电话: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1)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社区戒毒(康复)地点: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2)社区戒毒(康复)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职责:
(1)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指导、教育、帮助、管理;
(2)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宣传《禁毒法》和辅导戒毒知识;
(3)定期体检尿检,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阶段性康复工作计划;
(4)对无职业缺乏就业能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帮扶;
(5)对戒毒(康复)人员入学、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6)对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医疗给予指导;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享有以下权益:
(1)入学受教育的权益不受歧视;
(2)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不受歧视;
(3)享有社会保障不受歧视;
(4)参加戒毒医疗治疗不受歧视。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小组教育、监督和管理;
(3)定期报告康复情况和接受戒毒知识辅导;
(4)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5)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机关尿液检测;
(6)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需书面报告);
(7)请假外出三个月以上,按检测要求,必须寄回外出地机关尿检证明。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拒不按规定报告社区戒毒(康复)情况,经机关两次书面告诫仍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体检尿检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七、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机关经二次书面告诫,社区戒毒人员仍不愿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的,可决定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乡镇(街道)禁毒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人员各执壹份。
工作站负责人: 签名(加盖镇乡办场公章)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签名(捺印)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