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当事⼈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如何
确定
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以下规则:
⼀、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论运输以及运输⼯具是出卖⼈安排的,还是买受⼈安排的,出卖⼈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即使在⼀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才能运到买⽅的情况下,出卖⼈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承运⼈。这时即认为出卖⼈已履⾏了交付义务。因此,出卖⼈交付的地点也就是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的地点。
⼆、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运输的事宜,这时如果出卖⼈和买受⼈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出卖⼈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双⽅当事⼈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般在以下情况中较为常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标的物是从某批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麦仓库中提取若⼲吨⼩麦作为交付的货物;标的物是尚待加⼯⽣产或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如买卖的定货将在某地某家⼯⼚加⼯制造。
三、在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其他情况下,出卖⼈的义务是在其订⽴合同时的营业地把标的物交付买受⼈处置。出卖⼈应当采取⼀切必要的⾏动,让买受⼈能够取得标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准备⼯作,将标的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并向买受⼈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