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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标准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技术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二月

目 录

一、建筑专业 二、结构专业 三、给排水专业 四、电气专业 五、暖通专业 六、勘察专业

七、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给排水)专业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

一、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宁波市令》第176号第二十七条: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应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需要进行可再生能源专家认证项目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相加面积,如为建筑群,则为建筑群面积。认证单位:宁波大学可再生能源中心。拿到论证合格证书后才能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节能

1、请根据甬建发(2008)57号文施工图编制节能专篇,节能设计需满足甬建发(2008)47号文、建设发(2009)218号文及其他有关国家规范的要求。(节能计算软件如符合上述要求,及满足静态指标的情况下,可手算。)

2、节能计算空间应闭合,楼梯间进入体形系数计算时,其楼梯间窗应为节能窗。

3、仿古建筑有大于300m2的封闭空间且设有空调时应进行节能计算。

4、幼儿园、学校办公室设有空调时应按乙类公建进行节能计算。 5、封闭式阳台与客厅、卧室等室内空间之间设分隔墙时,节能措施应做在这分隔墙上。

6、面积大于300 m2的公共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对无采暖空调

环境要求的汽车库、自行车库、机电设备用房、能源站其围护结构可不进行节能设计。

7、幕墙的K、SC值必须满足原设计要求。

8、外立面全部装修、外立面局部改建项目应有节能措施,可不进行节能计算。整体改建时应进行节能计算。

9、节能项目后续修改时应出联系单、计算书、备案表。 10、无框玻璃门及全玻幕墙是否一定要中空玻璃。(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

11、外墙加气砼类自保温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冷热桥处必须有节能措施,备案表中也应填写冷热桥节能做法及厚度。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等有关技术要求 1、楼、电梯及坡道要求

(1)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住规GB50096-1999第4.1.5>。注:户内楼梯下地下室视为套内楼梯。

(3)自行车库推行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4,坡长不宜大于6m,如为不设踏步的坡道,则坡度不大于①室内1:8,②室外1:10<通则GB50352-2005第6.6.2.1>

(4)自动扶梯不可代替无障碍电梯。

2、栏杆有关规定

(1)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通则6.6.3、住规4.2.1>(关于不易攀登:离可踏面60cm以内的横栏杆均视为易攀登) (2)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通则6.7.7、住规4.2.1>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

(请注意:通则6.6.3.5条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

(3)玻璃幕墙应设护窗栏杆。

(4)玻璃栏杆玻璃仅作为装饰作用,可认为此玻璃不承重水平荷载,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且不应使用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按JGJ113-2009,7.2.5.1条执行。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按JGJ113-2009,7.2.5.2条执行。

(5)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米,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有关规定

<通则6.10.3.4>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住规3.9.1>

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这比《通则》有所提高。

注意:<住规3.9.1>所指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此处平台不包括无防护措施的空调室外平台 。

4、卫生的有关规定

卫生间做降板及防水处理后可布置在餐厅、变配电的直接上层。

5、安全性的有关规定

7层以上建筑外窗采用外开窗或推拉窗时,窗扇必须有防松脱装置(DB33/10-2009第4.1.7)。

四、无障碍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1、厂房内公建为企业办公建筑等,出入口应进行无障碍设计(JGJ50-2001第5.1.1)

2、宿舍可只考虑建筑人口。 3、公用厕所应有无障碍设计内容。

4、居住区不考虑设置无障碍住房(保障房、廉租房等宜酌情考虑设置)。居住区内与住宅合用的面积不超过500m2的社区服务建筑入口、公用厕所应有无障碍设计内容,大型的或的社区服务建筑(大于500m2)应全面进行无障碍设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宽度应≥0.90m。

2、住宅电梯候梯厅的进深,根据《建筑无障碍设计》03J926图示:单台电梯为1.5m,2台电梯为1.8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JGJ50-2001第7.2.5条表中的规定。

(新建公建无障碍坡道坡道不得大于1:12,改造可适当放宽至1:10、1:8(JGJ50-2001第7.2.5及7.2.6)。

五、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

1、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设施<住规4.2.5>。

2、12层住宅设置2台电梯的问题,如适当层有连廊连通时可按每幢楼不少于2部电梯来设置,否则单元式住宅按每单元2台设置。 (注:如为11层跃12层时,可按11层设置1部电梯)

3、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住规4.4.1> (注:别墅及部分带有下沉庭院住宅,如前面开敞间距5.0米及以上时,前排房间可视为有采光、通风、日照条件)

4、住宅底部架空层、自行车坡道等出入口均视为公共出入口,当上方有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时应设防坠措施。

5、单身公寓是套住宅类规范还是宿舍规范,应根据平面布局视实际情况而定。

6、底层楼梯遇有下地下室的分隔墙时,楼梯一侧如无踏步时,应按公共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小于1.2米。

7、封闭阳台上下层窗槛墙的高度及单元之间封闭阳台的水平间距均按普通窗间墙及窗槛间设置防火要求。

六、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规定。

1、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4条) 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

3、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6.5条)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3.6.6条)

5、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7.2条 一、四)

(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四)

6、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第3.7.3条 一)

7、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第3.7.4条)

8、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3.7.5条)

(二)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6条 一、二)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1、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第4.1.9)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车型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 4.50 小型车 6.00 轻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6.50~8.00 8.00~10.00 10.50~12.00 10.50~12.50 2、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

间)

(住宅地上汽车库门洞及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米)

3、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第4.1.19条)

4、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档水槛。(第4.2.14条)

七、防火设计

1、建设发(2007)36号文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米,其总高是为了控制层高,所以应从室内标高算起。

2、根据《高规》GB50045-95第6.3.2条有关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此处如裙房与主体建筑无明确防火分隔时每层建筑面积应包括裙房面积。

结构专业有关标准的统一

自2011年1月1日起,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监管下的“项目统一受理、统一任务分配、统一审查标准、统一规范收费”的制度。为了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准确把握审图标准,各审图公司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 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一、总说明

1、审查设计是否已明确了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场地类别,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

2、设计依据中列出的规范、规程应是现行的。 3、荷载取值是否正确且与计算相一致。 4、结构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写法完整、正确。

5、抗震设计时,钢筋、钢材的强屈比应在设计图上注上。 6、带地下室建筑,应说明设计抗浮水位。

二、计算书(除提供结构计算模型外)

1、墙体荷载

分内、外墙,分层高,分别计算。 2、楼屋面荷载

按层功能不同做法分别计算。

3、地基基础或桩承载力计算,包括抗浮、桩裂缝、承台等。

4、必要时进行沉降计算。 5、人防构件计算书。 6、其他规范规定必需计算的。

7、计算书应有封面,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签名,并加盖单位技术章或公章。

三、地基基础

1、地下室结构构件在多道且有效防水措施后,其裂缝控制在不大于0.25mm。

2、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小于200。 3、沉管灌注桩设计仍采用《2001甬DBJ02-12》。

4、地下水、土对钢筋混凝土产生中腐蚀时,结构构件应有防腐措施。 四、钢结构 1、抗震等级:

根据2010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8.1.3条,施工图中应注明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对写错内容的按违反强条意见提出,对漏写的按一般审查意见提出。

2、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包括如下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1)、钢结构设计规范中第1.0.5条,第3.1.3条,第3.2.1条第3.3.3条,第8.9.3条等。对写错内容的按违反强条意见提出,对漏写的按一般审查意见提出。

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中第3.1.3条,第8.1.4

条,第8.2.5-9条等。对写错内容的按违反强条意见提出,对漏写的按一般审查意见提出。

3、荷载计算及取值:

荷载取值小于计算值,且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值时按违反强条意见提出。其余情况按一般审查意见提出。

4、计算书(除计算模型以外):

必须提供计算模型,对未提供计算书的,按一般审查意见提出。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题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除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和性文件的规定外,相关技术问题经宁波市五家审图公司专业人员认真讨论作如下统一规定:

1、居住建筑和民用公共建筑节能(节水)设计专篇,应严格按甬建发[2008]5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写在施工图设计说明蓝图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应在节能专篇中说明(宁波市第176号令),如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形式、集热器面积、储热水箱容积、热水温度等应明确。

2、应提供二次加压供水系统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计算书。(甬建发[2008]57号文件规定)

3、集体宿舍(包括工厂、学校)为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4、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中心等自动扶梯底层底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变配电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设施。 6、一、二类高层和多层建筑地下(平时作为汽车库使用的)人防口部(如洗消、滤毒通道)作为平时疏散通道使用的,均应设置自喷水喷头。

7、多层居住建筑底层隔间商铺(商业网点性质)消火栓的设置: ① 有内楼梯的2层隔间商铺(应计算到二楼任何部位),上下二

层各应设置1个消火栓。

② 商业服务网点不能以设置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减少消火栓布置点位的方法来满足两股水柱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

8、雨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封闭阳台的套内。

9、地下汽车库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地下汽车库按B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

电气施工图审查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施工图纸的深度要求应满足2008版的深度要求,具体应包括:目录、设计总说明、材料表、系统图、平面图、变电所图、总平面图等。

2、应具有消防专篇、人防专篇、节能专篇、防雷接地专篇(专节)等。

3、设计范围在总说明中要明确。

4、同一层中有多个防火分区和防护分区的平面图中应有相应分区的缩略示意图。

5、电气设计应满足相关专业在控制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6、对修改图纸要注明变化的原因。

7、应标明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参数。

二、规范及符合性检查

1、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级颁布的法律法规、职能部门要求。对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3、不得指定产品供应商。

三、供配电系统

1、负荷等级应明确且要有依据。

2、供电应满足负荷可靠性及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的要求。

3、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满足要求。

4、变电所内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及通道、出口应满足安全的要求。

5、变电所的通风、电缆沟排水、运输通道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满足要求。

6、变配电系统图的一次和二次接线应满足相关要求;电气设备的动、热稳定性应满足要求。

7、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8、变电所的有关屏蔽、抗震、消声措施应满足要求。 9、人防工程的供电在满足国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宁波人防办的要求。

四、低压配电系统

1、应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确定合适的低压配电方式。

2、低压配电应有竖向配电干线系统图。

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4、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注:对于个别小容量动力设备、设备机房的照明、供电部门设单独表计的用户,动力和照明可按实际情况合为一个系统,但必须分回路供电并满足电机启动时压降的要求)。

5、低压电器的选择应满足规范要求。

6、重要负荷配电线路所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7、对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应明确。

8、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导线等组成。电动机的启动形式应明确,并应满足相关要求。

五、线路敷设

1、对阻燃、耐火、低烟无卤线缆有要求的建筑物和场所应按规范要求执行。

2、配电线路装设的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应满足配合要求。

3、有关线缆最小截面应符合规范要求。

4、线缆穿越建筑物基础、道路、人防维护结构等场所应满足保护措施的要求。

六、照明系统

1、代表性场所的照度标准、照度计算值和功率密度计算值应满足要求。如照度有特殊要求,应在说明中特别指出。

2、二次装修场所照度标准和功率密度值应有要求和说明。 3、住宅公共部位节能自熄开关的配置及对高层住宅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强制点亮的措施应满足要求。

七、防雷、接地及防护措施

1、防雷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年雷击次数来确定,雷击次数应在说明中标注。

2、对当地防雷中心有特殊要求的应明确表示。

3、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止雷电波侵入及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明确。

4、对电子信息物设备的防雷措施及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满足规范要求。

5、屋顶节日彩灯、航空障碍灯、空调设备、热水器设备等的防雷措施应明确。

6、接地平面或防雷平面中,防雷引下线和测试点的标注应明确。 7、接地采用何种形式应明确。

8、竖井(小间)的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应设置。 9、特殊场所的局部等电位箱应设置。

10、有接地阻值要求的系统应标明接地电阻值。 11、特殊场所电气设备防护等级的要求应标明。 12、人防场所有关设施的接地要求应体现。

八、消防系统

1、消控室的位置应满足环境的要求。

2、消防报警和联动系统图应完整,消防元器件图例和数量应标注。

3、一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消防广播和警笛应同时设置。 4、消防报警和联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应正确,在消控中心应有的报警区域。

6、消防设备的供电应满足要求,需要在末端设置双电源(双回路)切换装置的消防设备供电应严格执行。

7、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应具有性,一、二级负荷的应急照明系统应按规范要求配置。

九、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1、各类不同性质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应参见相应的规范(宾馆、办公、学校、医院、酒店、银行、住宅、图书馆、汽车库、档案馆、老年人建筑、剧场、影院、幼儿园、无障碍建筑物、人防等)。

十、智能化系统的审查

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其中有强制性条文的必须严格执行。

十一、计算书

计算书内容应包括:负荷统计及计算、无功补偿计算、变压器负荷率计算、照度计算、功率密度值计算、年雷击次数计算等。

十二、节能

1、节能措施除专篇说明外,还应体现在各子系统中,检查是否落实。

2、电气设备和材料应采用节能型产品。

3、变电所功率因数补偿措施和谐波治理措施应设置。 4、照明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应满足规范要求。

5、有关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管理措施应满足节能要求。 6、有关用电设备应具有计量考核的设施。

暖通施工图审查中部分技术问题的统一规定

暖通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和性文件的规定外,相关技术问题经宁波五家审图公司专业人员认真讨论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居住建筑和民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严格按甬建发[2008]5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写在施工图设计说明蓝图中。如果仅有通风设计仅需给出通风系统风机的最大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含消防与通风兼用部分,及厨房部分)。

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应在节能专篇中说明(根据 宁波市第176号令,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对于地源热泵系统严格按照GB50366-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宁波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技术导则》2001甬ss-10实施。特别需提供对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及工程勘察报告。

三、空调负荷计算书:

冷热负荷计算书的内容要求:1、必须提供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2、冷负荷计算:凡采用蓄冷技术的需提供24小时负荷计算书。其他提供的逐时负荷计算书必须包含最大负荷值时。3、提供负荷计算书的对应房间编号(或名称)。

四、关于水力计算书:

必须有最不利环路的水力计算,局部阻力可以以沿程阻力的百分比计入,设备阻力可以以假定的数值计入,待订货后核算。

五、人防必须提供人防计算书(图上表述或单独出计算书)。 六、设备参数如非国标工况必须注明相应的工况条件。空调末端设备应注明风量及风压。

七、居住建筑分隔的自行车库,考虑到有可能成为贮藏室,按可燃物较多考虑防排烟要求

八、如地上、下楼梯间由乙级防火门隔开,防排烟应保证地上、地下都能满足消防要求。“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规定的除外。

九、DB33/1036-2007第5.4.5条及GB50019-2003第7.1.5的执行要求:电机驱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计算值,不另作附加,但考虑设备规格是有限的,故规定最终选购的设备的容量不得大于计算值10%。如业主要求可靠性的保证,应在图上说明如在一台设备故障时保证有多少百分比的保障。

勘察专业有关标准的统一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监管下的“项目统一受理、统一任务分配、统一审查标准、统一规范收费”的制度。为了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准确把握审图标准,各审图公司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1、勘察资质、勘察等级

勘察等级的划分,与资质等级的标准,有不一致之处(甲、乙级楼层限20、30层以上)。对于楼房超20层,公建单体超2万平方米,软土地区二层地下室,需由甲级勘察单位完成。新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发布,按新标准予以执行。

2、基础资料

详勘要准确了解设计的意见,搜集有关工程项目和建筑场地的资料。需要有场地坐标、高程,建筑总平面图,基础形式,结构类型,建筑物的荷载。

3、勘探孔的间距

详细勘察的孔间距 地基复杂程度等勘探点间距 级 一级(复杂) 二级(中等复杂) 10~15 三级简单 15~30 30~50 级 地基复杂程度等勘探点间距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详勘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察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桩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端承桩宜为12~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

对摩擦桩宜为20~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桩基勘探孔间距控制在12~35米之内,对于勘探孔间距超过35米,需补充勘探孔。

4、勘探孔的深度

桩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但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段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对适当减小的孔深应达桩端平面以下,未达到桩端平面的勘探孔给予重勘,重勘孔的数量保证≥2/3总孔数。

5、取土试样、原位测试

详勘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

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也不应少于3个孔。在地基土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当场地较小,拟建物为单幢一般多层建筑物,6组取土试验数据和3个触探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场内有6个以上钻探取土孔,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不应少于6件(组)。

6、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

在场地详勘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超过10层,高度超过24m的多层建筑,需实测剪切波速。

7、岩样

根据拟建工程的重要性、岩质边坡的稳定性,钻探孔进入基岩,所取岩样需要区别对待。高层建筑选择岩层作为持力层或嵌岩桩,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边坡岩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岩土条件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与稳定性分析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相配套。每层岩石抗压强度不应少于9个。

8、扩建项目

扩建项目与原有建筑在10米以内,可参照原有建筑的勘察报告;扩建项目与原有建筑超过10米范围,按照规范要求的孔距、孔深,补充勘探孔。

9、建筑群的门卫、配电房

门卫、配电房采用天然地基,满足于详勘的孔距、孔深,可参照邻近的勘探孔;当门卫、配电房采用桩基,需要单独布置勘探孔。

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若干意见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1、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2007]86号)的规定,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16号)的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盖有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章,应有完整设计人员签字,图面清晰、装订完整;

4、随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工程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5、随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结构计算书或计算光盘; 6、随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相关的工程勘察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的若干技术要求

1、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和《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道路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等规范外,尚应符合《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3、城市桥梁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桥梁设计荷载标准除外)等规范外,尚应符合《公路桥梁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设计规范》(JTG D62-2004)、《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公路桥涵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4、采用宕渣填筑的路基应提供固体体积率的压实指标,路基设计弯沉值应按《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第5.1.确定。

5、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设计规范JTG D62-2004》第1.0.7条、第9.1.1条,重要结构和构件尚应符合《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G/T B07-01-2006》。

6、根据《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B 02-01—2008》第1.0.4条,应说明桥梁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设防构造措施内容。

7、道路检查井盖应符合《检查井盖GB/T23858-2009》要求。 8、埋地塑料排水管道检验要求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第6章规定,补充变形检验技术指标。

9、给排水构筑物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给排水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第6.1.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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