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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29

来源:化拓教育网


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11-004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12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5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6.00 元,募集资金总额55,8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612.8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1,187.16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 年12月21 日出具的中准验字[2009]第101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五里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花板桥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等三家银行及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司已于2010年1月25日在中国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公告(参见2010-003号《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并兼顾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等考虑,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2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撤销开设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东塘支行(以下称“新专户银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新专户银行及保荐人平安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参见公司2011年2月25日披露于中国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的2011-002号《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司已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完成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手续,并于2011年3

月28日与新专户银行及保荐人平安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050154500000537,截至2011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2,312,693.84元。该专户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的存单壹张,金额为100,000,000.00元,账号为66050167030000052,开户日期为2011年2月24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新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新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家胜、栾培强可以随时到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新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新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新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新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新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新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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