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员工: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考勤制度,现对打卡补签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出勤认定标准
1、无论何故未打卡的,均48小时内需进行补签到,填写《员工打卡补签登记表》,签到时间必须为实际时间,一旦发现补签到时间比实际到岗时间提前的视为旷工半天,补签要注明原因,经部门主管签字审核后可作为员工的考勤记录;未按规定补签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事不限定未打卡的补签到次数;
3、因个人原因未打卡的补签到次数每人每个月只允许三次(含),超过每次扣20元(获批准的各类假不计为未打卡);
4、《员工打卡补签登记表》由行政部于每周日交到财务部。
二、请假制度
1、员工无论何种请假事由,必须找好工作代理人,工作交接清楚,由工作代理人签字确认,而后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后,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交到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
员工休(请)假,其代理人不可再休假, 若请假人及其代理人均有充分理由必须同时请假,则由其主管代理或另行指派代理人代理其职务。
被代理人之职责:须于请假前取得代理人之同意签章, 并交代待办事项及处理要领。
代理人之职责:
A、熟悉代理人之工作职掌及待办事项,并能代为处理。
B、代理人于代理职务期间,所见、所闻及所为须于被代理人销假上班时充分转达(含会议中之规定)。
2、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直接主管同意,并报行政部登记备案,并于事后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非事实或无特别充分理由的,不予补办);本方式每人每个月只允许二次(含),超过每次扣20元(获批准的各类假不计为未打卡);
3、假期未满,提前到岗的,请假人要及时到行政部销假。若假期已满,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2012年3月1日开始实行。
行 政 部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