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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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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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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

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第 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的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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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市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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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干净、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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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工业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溧水县、高淳县、六合区(化工园区、沿江开发区除外)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了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市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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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制定了《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0年7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从源头上“地沟油”生产原料的来源,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2011年6月,省的颁布施行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对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提高其资源化利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自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分类存放习惯逐渐形成,但是在餐厨废弃物的源头减量、资源利用、收处规范、废弃油脂专项管理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等方面规定不够详细,在实用性上存在不足,亟需立法加以明确。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办法》由市局负责起草,市区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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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编办、、住建委、财政局、规划局、、物价局、环保局、商务局、农委、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江宁区、浦口区等单位的意见,召开了专家学者以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立证会。

市区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对其中合法可行的意见予以采纳。

该《办法》经2015年5月13日市区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区310号令发布施行。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细化部门职责。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管理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改革实际,对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考评和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农业部门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对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餐饮服务企业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明确部门分工,有利于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管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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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市场化运营。

目前,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已逐步走向市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作为准公益性事业,其收运、处置体系的建立应当采用管控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办法》规定,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单位,并签订服务协议,将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纳入合同管理。

部门对中标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实施严格监管,建立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依照合同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三)细化联单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治理涉及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应当从源头加强管理。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但没有细化规定,不具有操作性。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固体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借鉴成都等地做法,对联单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之间的衔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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