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划分标准和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操作指引
(讨论稿)
1、总则
1.1 目的
本操作指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天津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从而有效地预防洗钱、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天津金融秩序。
1.2 制定依据
本操作指引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号);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
1
第1号);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6)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1)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
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2
1.4 实施要求
(1)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操作指引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或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确保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且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金融机构应确保所有职员都对本操作指引的内容有所理解,目的是培养职员的认知及警觉性,以预防洗钱及筹资活动。金融机构应利用最新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1 客户身份识别的时机
(1)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包括:开立账户、设立保险箱、贷款授信、开立保函、受托理财、申领银行卡等;
(2)进行超过规定金额(均包含本数)的交易时,如:
➢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
➢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
3
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时;
➢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
➢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
(3)跨境汇兑;
(4)利用电话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
(5)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6)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7)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8)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9)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4
(10)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2.2 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
2.2.1 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1)识别客户的身份,即知道该个人或法律实体是谁。识别客户身份应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a)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2)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5
(3)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4)在境外汇入机构补充信息到达之前,境内银行可入账。如果汇款信息明确标明汇款人没有在汇款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可不再要求境外汇款行补充信息。如果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
2.2.2 了解实际受益人
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客户,不要求登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2.3 获取业务关系的目的、性质
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的目的、性质等方面的信息。当询问客户这些方面的问题时,客户可能感到不快,产生戒心,不愿回答此类问题。对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注意提问技巧,提出的问题看来都是为了向客户推介服务或满足其需要而提出的,这样就可以使客户放下戒心,并取得上述问题的答案。
2.2.4 持续识别
6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2.2.5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方式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2.2.6 区别对待不同风险类别的客户
(1)金融机构所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可依据不同类型的客户、业务关系和交易所存在的风险大小来确定。对于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7
(2)对于公众人物或较高风险级别的客户,金融机构除应采取一般的应有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a)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以确定客户是否是政治公众人物;
(b)取得同此类客户开展业务关系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
(c)采取合理措施,确定财富和资金来源(如财富来源于自有产业、来源于从事企业高级管理岗位或来源于继承、来源于职业、来源于投资等);
(d)采取持续的强化措施对业务关系进行监测。
(3)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2.3 第三方识别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
8
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2.4 报告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5)可疑行为的报告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关于印发<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和<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的通知》(津银办发〔2007〕302号)办理。
3、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
9
3.1 建立制度明确客户风险等级并对高风险客户的账户活动实行特别监控
3.1.1 客户风险等级的类别
金融机构可以将客户划分为以下三个风险等级:
(1)禁止往来的客户
禁止往来的客户是反洗钱法律法规或金融机构本身明确规定的金融机构不能为其提供服务的客户。如身份不明的客户;要求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客户;拒绝提供银行所要求信息和文件的客户等。
(2)高风险客户
高风险客户是涉嫌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性较大的客户。若要与高风险客户建立关系或者为其开立账户,事前必须取得金融机构相应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高风险客户包括:
➢ 相关部门印发的黑名单中的客户;
➢ 公众人物(如:外国政要);
➢ 政治、宗教组织;
➢ 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的客户;
10
➢ 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客户;
➢ 大量、频繁存入或提取现金。
(3)一般客户和低风险客户
3.1.2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业务特点,在上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或减少)客户风险等级类别,促进本系统反洗钱工作地有效开展。
3.1.3 金融机构对高风险的客户应采取更为严密的审查措施,对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审查方法。
3.2 客户风险划分的考虑因素
3.2.1 在判断某名或某类客户的风险概况时,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地域、业务和行
业等因素,如:
(1)客户的背景或概况,例如是否身为政界人士,或与政界人士有关联;
(2)客户的业务性质,即特别是相当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行业,例如货币兑换商等处理大量现金的行业;
(3)客户的来源地(例如出生地或居住地)、客户业务的成立地点、与客户有业务往来的交易对手方的所在地,例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指定为不合作国家及地区,或据金融机构所知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方面较薄弱或仔细查证客户身份程序方面缺乏适当标准的地区;
11
(4)如属公司客户,其拥有权结构是否不合理地过度复杂;
(5)付款方式及付款类别(例如以现金或第三方开立的支票付款,但付款人与准客户之间看来并无关联,便可能有理由作出更详尽的审查);
(6)涉及以非直接会面方式建立的业务关系的风险;及
(7)反映客户涉及较高风险的任何其他资料(例如客户遭另一家金融机构拒绝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资料)。
3.2.2 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对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界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地区)的地理位置、国内对洗钱的监控程度、国内洗钱活动是否猖獗、是否为毒品贩卖活动猖獗的国家、国内隐私保律是否过度、是否为避税天堂、是否为由FinCEN、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确认为不合作的国家、行为较猖獗的国家等因素,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风险的区分。一般情况下,来自于不合作国家及地区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客户或来自于其他未能符合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要求的地区的客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可能性较来自于FATF成员国的客户洗钱的风险要高,应对这样的客户或交易保持警惕,尽可能了解客户或交易的详细情况及相关背景。但是并没有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将来自这些地区的客户都必须定为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并评估其是否确实存在高于正常水平的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
3.2.3 高风险行业
12
根据各行业发生洗钱活动概率的大小,高风险行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1)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国外的汇款机构、支票购买行、外币兑换行等)
(2)旅行代理机构
(3)进出口公司(如船运及贸易公司)
(4)国外赌场
(5)房地产业
(6)珠宝/贵金属交易行业
(7)汽车/游艇/飞机交易行业(包括二手市场交易商)
(8)证券交易商
(9)律师、公证人和其他的法律、会计从业人员
(10)皮草货物商店
(11)零售店/饭店
(12)艺术品、古董交易商
13
(13)二手汽车/机器部件交易商
(14)典当行
(15)离岸公司
(16)一人公司
如果客户从事以上行业,则认为该客户从事了高风险行业,而该客户亦有可能被认为是高风险客户。
3.2.4 相关的业务或产品风险
高风险的业务包括超过规定金额或频率的ATM存款、现金存取款、汇票取现、转账、网上银行以及新开发的类似的非面对面业务或产品等。
3.2.5 动态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账户的实际活动情况,动态地调整客户的风险类别。如发现该客户的账户活动模式与金融机构对该客户的认识并不相符,便应考虑将该客户重新归类为较高风险客户,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3 信息的更新
根据对客户的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客户划分风险等级后,根据客户的风险分类不同,相应的内部监控频率和客户资料和信息的更新要求亦有不同。风险越
14
高的客户相应的监控频率和客户资料和信息的更新频率越高。
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4.1 保存原则
(1)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坚持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
(2)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坚持方便调查取证或侦查取证的原则
(3)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建立数据库的方式。
4.2 客户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账户关系或业务关系时,应获得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4.3 交易记录
(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 信用卡转账结算的,交易记录应当包括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及账号;受理业务银行网点和开卡的网点。
15
4.4 保存期限
4.4.1 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4.4.2 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
(1)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3)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4)法律、行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5)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4.4.3 相关要求
16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附则
本操作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跨境汇兑是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
(2)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或交易情况。
(3)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对这些人员也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4)理赔赔款、年金、满期金和生存年金均属于本操作指引2.1中第2条第5款所规定的“保险金”。
(5)外币交易金额按外汇局公布的当月内部折算汇率计算,外币现金业务包括使用履行支票提取或兑换外币现金的交易。
17
(6)第三方是指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来识别客户身份。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