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园I XUEYUAN 2014年第24期 透视宋代县级司法 以宋代县级公吏的司法职能为视角 鹿军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中国古代历代王朝之中,宋朝是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的朝代之一,这些法律制度的运行依赖于具体执行者的 素质。公吏作为一个特殊的执法群体在县衙的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立案到案件的执行,公吏都承担着具体 的工作。这些具体的事务 I ̄:r-作极大地影响着宋朝县级司法的运作。 【关键词】县衙公吏执法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24--0074--03 吏的这一职责如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很容易成为其徇私枉 【中图分类号】D929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律的运行必须依赖于执法者的 素质,为此我们必须对法律的实际运行进行多方面的研究, 必 法的工具,增加了百姓诉讼的成本,使百姓申冤无门。 3.拘捕人犯 须具体考察执法者具体的执法情况。宋朝为了预防司法舞 弊,保证百姓的冤情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制定了详备的程序 法,诸如鞠谳分司、翻异别推、长官躬亲等原则。那么实际 的执行情况如何呢?下面我们以宋代县衙门为例,基于县级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由县衙长官审查案情,决定是 公吏在基层司法活动中的角色来透视宋代的县级司法。 一否进一步调查案件,并为县衙的开庭审理准备相关事项,而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拘传相关当事人。首先由县官直接发牒文 给有关缉捕机构,也可委派县衙主管刑狱的公吏,对案件的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关人员实行逮捕。然而实际上,却 往往是由佐官甚至公吏,擅自下发逮捕令而乱行狱事。 由 县级公吏具体的司法职能 1.代写诉状 宋代县衙在案件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审结直至上诉和执 行方面都有法定的程序。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案,以及发生在 城市里的案件,衙门有权直接介入侦察。 而民事纠纷案件 当事人自诉就成为更为普遍的起诉方式。对于起诉时状纸的 书写,宋有着严格的规定。由于诉讼参与人文化素质不 高,自己不能亲自书写诉状的,交由专门替人写状的书铺及 于缺乏足够的监督,其中不免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如错抓漏 抓、枝连牵蔓等,有的人因此而糊里糊涂地就被逮捕。胡文恭 在宣州做通判的时候,一-4罪犯因杀人之罪名成立而即将被行 刑,胡通过观察,感觉似有冤滥。于是单独对其进行了审讯, 罪犯辩解道:“旦将之田,县吏执以赴官,不知其由也。” 4.调查勘验 公吏代为书写。由于公吏代书常常虚构案情,不能如实供述, 引起一些士大夫在道德上的严厉谴责,另外在实践中还对 诉状仅有只言片语的出入的代书公吏,也要以故意枉法陷害 别人之法惩治。 2.接收诉状 第一,调查取证。案件进入审理阶段,首要的任务就是 调查取证弄清事实。濮州雷泽县令盂温舒升堂审案的时 候,有一个哑巴拿一纸空白诉状起诉,孟以此人自 14"残疾侮 在宋代县衙内设有“开拆司”一职,负责对原告的起诉 进行初步审查, 而该职务一般由县衙高级公吏充当。黄斡 在担任县令一职时,曾有部分士人为了把持县衙事务,组织 部分民众去县衙“列状告罪”,甚至于诬告陷害,黄斡对此 类士加谴责,下令如有士人到县衙替别人打官司,对县 衙看门的门子及负责立案的吏人要给予处罚。 余杭县押录 何某兼职“开拆司”,每到县衙接收百姓诉状的日子,何某 总要一一检查诉状,对有欺诈、诬告之嫌的,总要反复劝喻 衙门不可轻人,如果起诉失实的话,后悔也来不及了。 长 豁县发生的一个案例更能说明县衙公吏在诉讼开始前的这 辱县令为借口,把他打了一顿,扔在了街边。暗地里孟温舒 派一名谨厚的吏人“物色其旁”,暗中侦查,这个吏人果不负 他的期望,很快查出实情。 下邳县有一人被控告谋杀他妻 子前夫女儿的孩子,案情十分棘手。为了调查取证,在将原告 押往县衙的途中,县尉暂时安排他们住在路边的一家旅店里。 而事先安排—个胥吏“床下伺之”,到了晚间,母女二人谈论 起诬告事宜,正好被埋伏的公吏听到,案件就此大自。 第二,参与检验。县衙门参加检验活动的人除了检验官 及仵作2J'l-,还有一部分公吏。宋法规定:“(诸验尸)县差尉, 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监当官,皆阙者,县令前去。” 即检验之事长官必须亲临,但具体操作时,检验官往往视规 定为具文,不是检验迟延就是故意推托不肯亲去,有的甚至 职责。当地有两人出海打鱼久久未归。其母就去县衙门起 诉某人,称其因与自家有仇而杀害了她的儿子。县吏人认为 一因害怕道途遥远,天气冷热而不参加检验。 于是,公吏主 要负责了检验之事。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江 南提点刑狱王长吉等在上言中提到一・件公吏在检验中违法 的案例,南安军上犹县的僧人法端,因为渔人向其索要鱼钱 而怀恨在心,于是诬告渔人偷盗他的狗,并将渔夫及其兄弟 殴打致死,情节十分恶劣。县尉在对尸体进行检验之时,因 受参与检验的公吏的请托而令人销毁痕迹,进而造成冤案。 如果事实真是谋杀,按照法律规定那必须得找到尸首这一关 键证据,因该案缺乏最直接的证据而驳回了她的起诉。⑧从 积极的方面来说,在诉讼活动H益增加的宋代,对于百姓而 言,由于有懂法律的县级公吏在诉讼起始阶段的参与,可以 免去许多无谓的诉讼,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来看的话,公 ...74... 学园I XUEYUAN 在县级司法检验中,参与检验的公吏也起着正面的作用。太 常博士李处厚知庐州慎县时,曾经遇到一个殴打致人死亡的 命案,李处厚前往检验,采用了许多手段却不能验清伤痕, 最终采纳了一个县衙的老书吏建议,李处厚“如其言,伤迹 宛然。自此江、淮之间官司往往用此法。” 这种检验之法 正是公吏实践经验的总结。 2014年第24期 并替阎婆书写了起诉状,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然后押司张 文远召集仵作等人到阎婆家检验取证,并将一干人证带到县 衙。从中我们看出,在这起案件中押司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案 件进行初审,对证据进行初步的审查,并制作相关司法文书, 为正式开始的审判工作准备相关材料。这一系列程序之后, 知县开始审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押司张文远指出由于凶 器是宋江的,因而其嫌疑最大。由于张“立主文案,唆使阎 婆上厅,只管来告”,知县知道自己“阻挡不住,只得押纸公 文,去宋家庄勾追宋太公并宋清”。 押司张文远虽只是县衙 的公吏,但由于其了解法律及相关案情,制作并保管相关案 件的档案材料,于是县官即使想枉法裁判,也不得不有所顾忌。 5.参与审判 相关人犯、证人到齐后,首先要接受由负责公吏的初审。 据徐道邻先生考证,在南宋县衙门曾一度设立“推吏”一职, 北宋徽宗年间称为“推司”。 政和七年(1117)四月三日 的诏书日:“州县有刑繁处,推司狱子最为急切。” 绍熙元 年(1190年),宋廷规定,在万户以下县各置负责案件审理 的推吏两名,五千户以下一名,推吏专门负责司法审判事务 “不许差出及兼他案”,具体待遇则为“免诸色科敷事件, 月给视州推吏减j之一”,对任职的具体条件也做出了规定, 首先,要由县衙的长官推荐;其次,要举止有礼,没有犯罪 记录并且通晓法律;第三,试用期为一年,在一年内接受贿 赂,枉法断案者“并行重法”。 推吏为县衙案件初审的负责人,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 责。初审的重点就是查清事实,并制作相关案牍。从洪迈的 《夷坚志》的相关故事里我们也能发现这一制度在人们心中 的积淀。如保和殿学士蔡衡一次梦到自己被阴间小鬼逮捕人 狱,有一吏人随即上前审问,并告诫他说必须如实供述,不 许抵赖。哪案件经过吏人初审之后,一般要送交县官作出判 决,但往往由于县官的,使吏人成为“立地官人”, 案件“多受成其手”。特别是南宋时期这种现象更趋严重。 如信州蚣山县叶辛乙被控谋杀姜于八之案,就是在县令“遭 对移”的情况下“狱成吏手”。 此外,在南宋县衙中检索法令的“编录司”一职也往往 由手分与贴司担任, 宋朝对编录司一职,规定了极为 苛刻的入职条件,要想成为正式的检法吏人,首先得有主典 及押录的推荐,而且必须是“有行止不曾犯赃私罪”的吏人; 其次,必须先去编录司学习,如果县衙检法吏人有缺,还得 “州委官比试断案”,应试者需通过“断案一道,刑名五件” 的考试。在充当检法吏人的三年里,如果“检断元差失”, 就可以升一等名次。而且检法吏人可以优先升职为主典及押 司、录事。0 6.负责案件的执行 在县衙门,对案件的执行主要是对案犯执行监禁及各种 惩罚。而基层公吏作为案件的主要执行者,他们对公正地执 行案件的判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从流传下来的宋代 士大夫的文集中发现了大量的关于公吏在具体执行笞杖刑 处罚及管理监狱等职务活动时的舞弊情形,为我们了解公吏 的这一职务角色提供了注脚。 二基于《水浒传》宋江杀阎婆惜一案。对县衙公吏的 司法职能的分析 宋江杀了阎婆惜逃跑之后,县衙公人将唐牛儿与阎婆一 起带到郓城县衙。知县听报有杀人案件,就慌忙出来升堂。 知县首先通过简单的问讯,了解了案件的简单情况,即初步 给案件定了性,然后就将该谋杀案交由押司张文远处理,押 司张文远审明了案情的经过以后,随即给相关人员录了口供, 三小结 在中国传统社会,公吏是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虽然在地 位及待遇上与士大夫们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 践中,公吏却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能。首先,在具体的司法 审判过程中,公吏担负制作相关档案文书——案牍的责任。 俗语所谓“老吏抱案死”,公吏不仅保管相关的法令文书, 而且还保管本地发生的各类案件的案牍,由于在宋代成文立 法与判例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均可援用,故掌管档案文书的公 吏在为县衙司法检索相关法例时,就拥有了相当大的权 力。而公吏参与案件的初审、案件的调查与检验等事务,一 则为了制作相关案牍,二则为了下一步案件宣判时检索与该 案相关的法例。其次,有权力,而不对权力有很好的制约的 话就必然会滋生。宋朝为了遏制县衙公吏的职务犯 罪,也进行了很多制度性的设计,诸如监司对地方的巡查, 县衙官吏之间的制衡,县衙各级别公吏之间的牵制,允许百 姓对公吏的违法活动越级上诉等,但往往制度流于形式,而 县衙公吏的职务犯罪成为常态。最后,随着宋朝社会经济的 发展,县衙的狱讼大量增加,而一则数量不足,二则饱 读诗书的士大夫不仅对当地风土人情不熟悉,而且对狱讼之 事不屑一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县衙的公吏具体负责了县 衙司法的具体运作。 注释 ①赵震江.法律社会学(第十三章・法律运行的界定)[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33 ②刘馨琚.南宋县衙的“狱讼”(第二章第一节・受理的规定 与程序)[D].大学历史学研究所,2001:762 ③折狱龟鉴校释(卷八・葛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 社.1988 ④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十二・宋文林郎墓 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 ⑤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第三章第三节・对控告的受 理)[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160 ⑥黄斡.勉斋集(卷三十三・为人告罪).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成淳临安志(卷之九十三・《纪遗》五《纪事》).宋元地 方志丛刊(七) ⑧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二十七・蔡君山墓志铭).中华书 局点校本,2001 ⑨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第四章第二节・逮捕)[M]. 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184 ⑩赵善璩.《自警篇》之《狱讼》.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 —75— 学园I XUEYUAN 2014年第24期 文学作品中的时间透视现象 读英伽登的《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 沙振坤【摘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 要】时间透视是波兰哲学家英伽登提出的最重要的文学批评理论,借助这一理论来分析中国文学,能使我们对文 学作品叙述方式的认识更加深刻。 【关键词】时间透视现象文学作品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24--0076--02 时间透视是波兰哲学家、现象学家罗曼・英伽登 曲的棍子,这时我们才说“空间透视”是一种欺骗。所以, (1893~1970)在其《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一书中提 人们对于事物知觉的透视不仅存在于空间方面,也存在于时 出的最重要的文学批评理论。这一理论从现象时间的角度人 间方面,即某些事件经历的过程以及对它们的记忆会在“时 手细致讨论了人们在回忆过去发生的事件时存在的各种情 间外观”(它们在这些外观中出现)中有一些歪曲和变化。 况,有助于人们更加清晰客观地认识文学作品的产生及其表 当人们经历这些歪曲和变化时,通常会认为它们是事物本身 达形式。提到时间,人们自然会想到钟表记录的物理时间概 未歪曲的时间形式,并不会感觉到这里有什么欺骗。文学作 念。而英伽登现象学所提出的时间与这种以钟表计量的时间 品是通过作家思维创造出来的艺术形式,在作家对事件的叙 不同,它是指所谓现象时间。现象时间是指人们在回忆往事 述安排中就明显地带上了时间透视的痕迹,人们在阅读作品 时头脑中所经历的时间阶段。而时间透视概念的提出是与空 时也不可避免地被作品中时间透视现象所牵制,同时在读者 间透视概念相对应的,英伽登举了一个例子对二者进行了解 的阅读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时间透视现象。根据英伽登的 释:人们感知一个规则的正方体,在他们的经验中实际知觉 理论,现象时间的长短是由占据了这个时刻的东西所确定 到的是一个具有三个菱形面的实体,并且它们比实际的立方 的,是由经验主体的经验领域中正在发生的东西确定的,即 体的尺寸要“小”。同样,在空间中指向地平线的平行线在 主体感受经验的不同特征划分了现象时间的不同阶段。事件 人们的视觉经验中似乎相交了。事物的空间特性在进人人们 在现象时间的经历中所发生的歪曲和变化,即所谓时间的透 的知觉时要经过“透视”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并不会影响到 视是多种多样的,笔者结合文学作品对英伽登提出的几种时 人们对事物的空特性的正确判断,人们不会简单武断地认为 间透视现象进行粗浅的分析。 “空间透视”是一种欺骗。人们虽然知觉到正方体三个菱形 时间透视现象最明显的是时间阶段及其展开过程的缩 的面,但决不会错误地相信,正方体就只有三个菱形的面; 短,也就是说,发生在过去的时间间隔在人们的记忆中比它 人们知觉到伸向远方的平行线似乎相交了,但人们不会据此 们在实际经验中似乎要短一些。人们记住过去的方式主要有 作出判断,认为它们在远方实际上是相交了。只有当人们把 两种,它们对时间阶段的现象缩短会有相当大的影响。第一 经过“空间透视”的特征看作是事物的本来特征,如把插在 种回忆方式就是人们对一些复杂漫长的事件进行了分阶段 水中在人们的视觉中变得弯曲的棍子当作是根本身就是弯 概括式的认识或是对整个过程只是一种感慨式的总结陈述, ⑩夷坚志・夷坚甲志(卷第十・孟温舒).中华书局点校本, ⑩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十四“诸县推法司”条下). 1981 中华书局点校本,2000 ⑩晁补之.鸡肋集(卷第六十五・瀛州防御推官阎君墓志铭) ⑧夷坚志・夷坚甲志(卷第十一・蔡衡食绘).中华书局点 四部丛刊初编本 校本,198l ⑩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刑狱门五・验尸敕令式申明・职 ⑨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七十九・按发张记等奏检). 制令)[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四部丛刊初编本。 ⑨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新文丰出版公司,1965 ◎刘馨琚.南宋县衙的“狱讼”(第二五章第一节・断由的 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七・大中祥符九年八月丙 制作)[D].大学历史学研究所,2001:282 申).中华书局点校本 ◎庆元条法事类(卷第五十二:公吏门-解试出职令格式・选 ⑩沈括.梦溪笔谈(卷十一・官政一).上海:上海书店出版 试令).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社,2003:102 ◎水浒传(第二十二回)[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 ⑩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之宋朝的县级司法[M].台北志 278 文出版社,1975 ⑩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五九).新文丰出版公司,1965 [责任编辑:李锦雯] —76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