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土资发〔2008〕53号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是对社会公开展示荆州国土资源部门形象的一个平台,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不仅是个人综合素质的表现,更是国土部门政风行风的集中体现。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正确实施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着重突出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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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将责任制落到实处,做到工作职责范围与监督监察范围相统一,权力行使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职能就延伸到哪里。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在行政审批岗位工作的人员,工作中故意或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追究责任。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行政审批的接待咨询和
受理工作中,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接待客户和群众,不严格遵守局机关服务公约的。
(二)接待咨询不能一口说清、回答准确、解释清楚的。
(三)收取客户资料不能一次性书面告知、一次性收齐、一次性初审确认、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标准、一次性告知办结时间的。
(四)对于来荆投资的客户,与客户商定时间、地点,上门为客户服务,失约造成客户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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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合现场踏勘、审查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六)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权属或者有关图件与实际不符;报批资料签名不实或不齐全的。
第六条 在建设用地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市级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处置工作中,不依法办事、不按规定程序运作,不符合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及规费或随意减免土地收益及规费的。
(三)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被骗取的。
(四)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应该采取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
(五)收费不供地、不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审签、审批工作日的。
(七)应该报而未报局业务会商会审,擅自报上级审批的。
第七条 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违下列规定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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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部《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上签字。
(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三)因错登、漏登而造成土地权利人重大损失的。
(四)严重违背《土地登记办法》违规报批资料或报批资料不全的。
(五)因审查把关不严或故意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填发土地证书的。
(七)地籍调查与实地不符,界址点、界址线不准确,面积计算误差大于规定限额的。
(八)土地证书栏目填写错误或图件绘制错误的。
(九)土地抵押登记中因审查把关不严,出现超出土地使用权面积或超出土地使用权价值而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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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明知用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或明知已对用地下达查封等法律文书,仍然为其颁发土地证书的。
第 行政审批、收费、发证和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票证丢失、资金被盗、私存的。
(二)丢失重要文件、档案资料的。
(三)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档案不按时入库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或借阅档案不按时归还的。
第九条 在行政审批的其他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因思想政治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出现重大治安、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由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上级机关撤销、纠正行政审批行为或引起行政诉讼而败诉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对相对人蓄意难,提出吃拿卡要等无理要求,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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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财物的。
(五)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上网炒股、玩游戏、看电影、无理取闹、互相争吵,或因自身原因与相对人发生吵闹,使窗口声誉受到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违规,由具体经办人员承担责任。
勘验人、记录人、经办人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的,由勘验人、记录人、经办人等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未纠正经办人或承办单位的违规行为,造成审批错误的,除追究经办人员等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应当提交上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提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经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故意违反规定或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在会商会审时介绍情况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追究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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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行领导负责制。局纪检监察室为行政审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机构。
行政审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报局或行政办公会讨论研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确定责任人的责任及追究形式。
第十六条 受理追究行政审批工作过错责任的基本依据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单位及责任人执法违法的申诉或检举。
(二)人民终审判决书或裁决书,人民检察机关、机关,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对某一违法违规处理的建议书。
(三)参与、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
(四)执行公务招待时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
(五)参与有违公务员纪律的营利活动。
(六)上级机关、报刊、局行文通报批评事件的简报。
(七)局领导交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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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一)约见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评先资格、荣誉称号。
(六)不予晋职晋级。
(七)暂停行政审批工作。
(八)调离行政审批岗位或者辞退。
(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十)其他处理形式。
第十 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报上级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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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后,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挽回损失或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责任人坚持错误或阻碍调查处理的,从重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审、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行政审批 责任追究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9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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