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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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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教育改革的有关规定,为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结合社会需求,加强专业建设和产学研结合,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高级实用型人才,在系(部)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学院系(部)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议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咨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为专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任期

1、人员组成:由省内相关行业的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学院专业教师代表组成。

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3、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1、热心和关注高职教育事业,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学院专业建设,能出席

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2、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威望和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向和岗位人才的需求,确定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

2、审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

3、审议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习大纲;

4、审议相关专业科研计划,参加科研成果鉴定;

5、指导校内实验室的建设,协助组建和管理校外科研实习基地;

6、研究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探讨解决方案;

7、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委员有权对相关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校外委员依本人意愿,学院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的兼职教师;

3、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利用本院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

4、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聘用本院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5、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与我院开展校企合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

6、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挑选本院毕业生;

7、委员参与相关工作,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关心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

2、积极为相关专业的建设和课程建设献计献策;

3、积极支持和帮助系(部)开展各项教学活动;

4、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5、为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活动

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于每年举行1~2次全会,审议当年的专业建设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2、对于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讨论。

3、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交流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介绍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4、组织与兄弟院校相关教学科研成果的交流活动。

5、组织与相关企业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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