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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来源:化拓教育网
(完满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大一放学期要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

一,民法归纳

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根源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事件 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益:

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 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

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 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

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 、法律行为(看法)

2 、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 无效〉 important )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看法

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 3、中止、中止与延长 4、限时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

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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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详尽要点

一、民法归纳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

②民事权益自然

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

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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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

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

)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

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民法的基根源则: 1) 相同 2 )意思自治 3 )等价有偿

4 )诚实信用 5 )公序良俗和私权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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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 1)主体为权益义务之所属

)客体为权益义务之所附 2

)主体之间依赖客体相互联系 3

)联系之内容即为权益义务 4

)权益的开始和结束是权益义务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问题 5

2、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

1)行为:指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

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③准民事行为

2)事件: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没关的能够引起必然民事法律结果产生的

客观现象

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物可否搬动以及搬动后可否损害其价值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物可否自由流通,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流通

3、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否拥有独立特点以及可否能够相互取代

4、可分物与不能够分物:可否可切割,切割后可否影响其价值和用途

5、主物与从物:物与物之间可否拥有隶属关系

凡两物相互当合才能发挥作用, 其中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 起辅助作用或补充作用的是从物。

6、可耗资物与不能够耗资物: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以及可否归于消灭。 7、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

原物是原来存在并能够产生新物或新的收益之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或利益 8、单一物、合成物与会集物:物的组成个数及其结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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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权益

1 、分类: 1) 支配权、央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益的作用①支配权:权益人能够

直接支配权益客体,并有排他性的权益。知识产权、

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

②央求权:权益人能够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益,基于基础权益而

发生。

③形成权:权益人依自己一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正或

消灭的权益。认同权、选择权、撤掉权、清除权、抵销权等。④抗

辩权:抗衡他人执行有关权益的权益,也称拒绝的权益。可分为同时履

行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2 )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益的效力范围

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 )财产权:、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客体所表现的利益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权:继承权、股权

4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益与相对人的联系

专属权: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物权、债权

5 )主权益与从权益:互有关系的民事权益中,依各个权益的地位

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益,担保权是从权益 6 )既得权与希望权:权益可否已经享有(获取)

2、权益的获取: 1)原始获取与继受获取

①原始获取:民事权益的获取,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益,而是经过必然民

事行为或法定事由获取。如先占、劳动生产、好意获取等。②继受获取:以原民事行为人的权益为依照,经过必然民事行为获取民事

权益的方法,继受获取的财产权主要有全部权、他物权、债权

2 )直接获取与间接获取 3 )即期获取与远期取

3、民事权益的保护:私力营救

1 )详尽形态包括自救、自助、自卫

自助行为:指权益人为实现自己的央求权,在局势紧迫而不能够及时央求国家机

关予以营救的状况下所采用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 拘束也许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自助的前提:①必定是自己的权益碰到非法损害

②来不及央求国家公权益机关 ③手段适合于央求权的实现

2 )私力营救的方式:①协商 ②调解 ③主张或放弃权益 ④紧迫避险

⑤正当防卫

⑥留置权

⑦合同执行抗辩权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益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益和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1 )对胎儿的保护: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

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①胎儿人格权②非法行为损害赔偿央求权③生父亲母亲死亡时的抚养央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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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胎儿继承权

⑤为死产时的法律关系

2 )推定死亡: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分不相同,推定长辈先死亡;③几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①指自然人走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按限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②一般状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不测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③利害关系人序次:配偶;父亲母亲、子女;兄弟姐妹、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

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人。

④法律结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P50

2、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

权益担当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够完满辨别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A 、范围上的限制:①纯盈利益的行为;②平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B 、程序上的限制:①征得法定代理人赞成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

定代理人追认

3、监护: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督查、保护的制度。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序次:①父亲母亲;②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

③成年兄、姐;④关系亲近的其他家眷、朋友愿意担当监护责任的;⑤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序次:①配偶;②父亲母亲;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家眷;

⑤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P46

3)委托监护: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担当民事责任的,则应当由监护人担当,还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监护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

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碰到损害也许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办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改正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停止

监护关系停止的原因:

① 被监护人拥有完满民事行为能力;

② 被监护人死亡;

③监护人死亡也许丧失监护能力;

④人民法院以为应当停止监护关系的其他状况。

4、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

地为住所。公民走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从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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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点: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 2) 分类:①公法人与私法人;

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③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a、社团法人是以人的会集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企

业;财团法人是以为必然目的而成立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b 、社团法人为了公益事业。

c、成立人的地位不相同:社团法人的成立人为社员;

财团法人的成立人不对财团法人享有任何权益

d、目的及组织的牢固性不相同,社团法人相对较弱。

3)改正:合并与分立:

①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②合并有创立式合并与吸取式合并;分立有创立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 P56 ③合并、分立从前的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担当

4)责任:

①独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担当清账责任

② 无量责任:以自己全部的财产担当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自己财产的一

部分来担当责任),同一责任对法人来说是无量责任,股东担当有限责任

③代表责任:企业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担当责任

5)机关:①意思机关(股东大会) ;

②执行机关(董事会);

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

④督查机关(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①由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②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③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6)清理:法人停止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

为清理法人的人格: 在清理期间,法人不能够进行新的经营活动。

6、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

担风险,最少一人对外担当无量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1) 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

①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收益,但不参加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

合伙担当清账责任的人。②一般合伙必定全部是一般合伙人,但有限合伙只要有最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即可

③特别一般合伙:针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由于某些合伙人因过错造成损害,其他合伙人不担当连带责任。

2)合伙的财产:合伙人出资和积累的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P61

共同共有:①因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 ②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③不得央求切割共同财产 ④担当无量连带责任

3)债务担当:①第一以合伙财产清账合伙债务

②合伙人担当补充无量连带责任

③双重优先权(没法律依照,学理上的) :合伙财产优先清账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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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优先清账个人债务 P63 4)退伙:

①法定退伙(自然退伙) a、合伙人死亡;

b、法人合伙人关闭、撤掉、破产

c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法院逼迫执行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

②逼迫退伙(除名、开除) a、未执行出资义务;

b、故意、重要过错造成合伙的重要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d、协议规定的其他事由

③自觉退伙: a、协议退伙; b、单方声明退伙

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为制度

1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收效的法律事实。 2 、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 一方获取利益可否需要获取相同候价 3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可否必定依某种特定的形式 4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财产恩赐的原因也许法律行为能力人与进行财产恩赐的原因能够分别。

5 )主行为与从行为:法律关系内容之间的主从关系 6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法律行为的要素除了意思表示之外,可否需要实

物的交付为标准。 ①赠与合同在未交付赠与物从前能够懊悔;②实践性行为的合同未交付前不见效③实践性合同:保留合同、定金合同、个人借款合同

3、意思表示:民事主体意欲将发生私法收效的意思表示与外面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见效: 1)无相对人的,行为作出时见效,立遗嘱的行为除外; 2 )有相对人的,①对话方式,相对人认识意思表示才见效;②非对

话方式,收信主义,即到达收信人的控制范围。

4、法律行为的要件:

1 )成立要件: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③标的

2 )有效要件(价值判断) :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自觉;③标的合法 3 )见效要件(事实判断) :①法律的特别规定;②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欠缺见效要件的结果:①主体不合格 --- 效力待定②意思表示不

真实 --- 可改正、可撤掉③标的不合法 --- 无效

5、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无效行为:指诚然已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详尽状况:①欺诈、威胁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连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罪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

2 )可改正、可撤掉的行为:因建马上欠缺真实要件,而赞成行为人执行撤掉权,使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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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注意:①由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

②撤掉前有效,撤消后无效 ③撤掉权人主动执行撤掉权

④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掉事由起一年内有效

内容:①诈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状况或隐瞒真实状况,使对方坠入错误判断,并基

于此错误判断而做出意思表示。

②威胁:以现实的或将来的非法危害相威胁,使相对人陷于害怕而做出不真实的

意思表示。

③重要误解: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与其他有关状况产生错误认识,致使意思

表示不真实。

④乘人之危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犯难境地或迫切需要, 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

表示的行为。

⑤显失公正:一方利用优势或他方轻率、无经验,从事明显不公正的民事行为。

3 )效力待定的行为:①由主体不合格引起 如 限制民事行为人超越行为能力

②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的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③有权人确定后或有效或无效 ④有权人享有追认权、拒绝权

无效的结果:①恢复原状(花销性合同没法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过错方担当) ③充公财产(双方恶意串连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损害第三方的返还第三方)

6、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或限时

1 )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的条件:①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③须为可能的事实;④ 约定而非法定;⑤须为合法

条件的分类: ①停止条件和清除条件: 以条件所决定的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还是消 灭为标准。②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事实的发生与不发生作为条件

③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杂条件 P89

2)限时: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 七、代理制度

1、代理: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自己名义,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收效归属于自己的制度。 2、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状况。 如监护制度,家事代理也属于法定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自己名义还是代理人名义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范围有无特定限制 4)本代理与复代理:

①本代理:由自己选任或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

义选定他人担当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收效归自己。

②复代理的特点: a、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代理人 b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

代理人 c 、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

复代理的条件: a、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b 、早先征得被代理人赞成 c 、紧迫状况下,不用征得赞成。

3 、代理权的执行和限制: 1)执行:①善管义务;②忠实义务;③自己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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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禁止: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②双

方代理:同时代理自己和相对人的同一法律行为。

但以下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效:①经自己之承诺;②系专为执行债务者;③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连,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4、表见代理:相对人有原因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从事的法律行为的结果归属与自己的无权代理。

1 )表见代理的要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②相对人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有代理权;③相对 人主观上是好意的;④相对人无过错

2 )权益外观的状况(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 :

①自己知作他人以其名义活动而不做反对表示;

②自己声明授权而未授权;

③代理人拥有自己的公章、空白合同、介绍信等;代理授权不明;

④行为人与自己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系

3 )表见代理的效力: 代理有效,自己担当相应结果, 自己的损失, 能够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4 )狭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之外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①自己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②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掉权

③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无效的状况下)

八、诉讼时效:指权益人在法准期间内不执行央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逼迫义务人履

行义务的权益的法律制度。

1 、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 年)

2 )特别诉讼时效:①身体碰到损害要求赔偿的;

②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扔掉或毁损的。 (1 年)

《合同法》第 129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限时是四年。

2、时效的中止、中止与延长:

1 )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益人没法执行央求

权,所以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P147 2 )中止:时效期间因权益人执行权益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中止事由:①提起诉讼;②权益人主张权益;③义务人承诺。 3 )延长:指人民法院依照自己的状况,以为权益人未执行权益确有正当原因,能够依

法适合延长其诉讼时效限时。

3、诉讼时效的结果:①权益人丧失胜诉权;②权益人义务关系其实不用灭,而是转变为一种 自然之债,债务关系;③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逼迫性规定。

4、限时的计算: P150

九:民事责任:当事人不执行民事义务所应当担当的民法上的结果。

1 、侵权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损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行

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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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②违纪行为;③主观过错;④违纪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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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行为的免责事由:①不能够抗力;②受害人过错;③正当防卫;④紧迫避险 4)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故意、过错,要求受害人举证)

②过错推定原则(第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举证无过错) ,如医疗事故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 a、产品责任; b、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c、动物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责任; e、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④公正责任原则

2、民事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1 )竞合: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后才产生多项央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执行。

2 )聚合: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后,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结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担当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 (如电视机爆炸等产品责任)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保护其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益;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益。

2、健康权: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满发挥保持人体生命活动的

利益为内容的详尽人格权。 (不包括心理健康)

1)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的保护权;②劳动能力的保护权;③适合的健康支配权(吸

烟、酗酒,危险运动)

2)损害健康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宽慰金

、身体权:自然人保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满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详尽

人格权。 1

)身体: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①头颅、肢体、器官、其他组织、毛发、指甲;

②移植的器官;③人工制作的器官。 )身体权的内容:①保持身体的完满性(非法身体接触也是,如非法搜身)

②身体的合理支配权 )对尸体的法律法律保护:不享有物权,仅有纪念、悼念的权益

①禁止非法损害尸体②禁止非法利用尸体③禁止其他损害尸体的行为

、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详尽人格权。 )姓名权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改正权。 )损害姓名权的方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该用而不用)

干预执行姓名权

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盗用做非法之事,假冒美名)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法人名称权:名称的设定、使用、改正、转让权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表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详尽人格权。

)肖像:经过绘画、照相、雕塑、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以面部为主的容颜在物质

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的内容:①肖像制作权;②肖像使用权;③肖像转让权;④肖像利益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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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限制:①民大家物;②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

要;③为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寻人启事)④为时局新闻报道的需要⑤为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

4)入侵肖像权行为:擅自制作、拥有、使用他人肖像;以侮辱方式使用破坏他人肖像 5)执行著作权不能够入侵他人肖像权

6)集体肖像合理使用时不须征得所用人赞成;

集体照之外的人使用时,只要征得其中一人赞成

6 、名誉权: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保有和保持就其自己属性和价值所获取社会综合议论的

详尽人格权。

1 )名誉权的内容:名誉的保持、保护和利益支配权。 2

)损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要件:①损害名誉权的违纪行为并指向特定的人(隐射侵权)②造成名誉权的损害(宣告)③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过错

3 )损害名誉权的行为:①侮辱: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②诽谤: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招惹是非,虚假事实,隐瞒真相)

4 )免责事由:①内容真实;②受害人赞成;③正当的舆论督查;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提出责怪建讲和指控;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有关会议上的发言;⑥民大家物

7、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就其私生活的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私生活自由权。

1 )隐私:①个人信息;②个人活动;③个人空间(包括身体阴私部位)

2 )隐私权的内容:①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②私生活的平易权;③私生活决定权;

④通讯奥秘权;⑤个人隐私使用权

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差异: ①客体不相同(个人生活,名誉) ;②主体

不相同(自然人,自然人和法人) ;③侵权方式不相同(真实信息,虚假信息) ;④责任方式不相同(没法恢复,恢复名誉) ;⑤损害结果不相同 (严重,稍次 )

4)隐私权的现代困境:①科技进步对隐私权的挑战

②大众传媒对隐私权的威胁 ③公权膨胀对隐私权的压迫

④花销主义文化对隐私权的控制

5)隐私权的现代发展趋势:①隐私权的内容不断扩大

②空间隐私权内容的不断发展 ③个人资料隐私权的发展 ④网络隐私的发展

⑤隐私权受限制的趋势加强

8、性自由权:不违反罪律、道德的状况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决定自己的性行为

及方式,实现自己的性欲望而不受逼迫和干预的权益。

1 )特点:①半克减性(自觉,无伤) ;②专属性;③相同性 2 )内容:①表达权;②决定权;③拒绝权;④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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