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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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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此规定: 考核办法:

一、按所确定的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每月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载。 二、每月由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并有记载,以确保目标的完成。 三、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时抽查考核,企业与项目、项目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确保目标实现的具体方法。

四、每月由项目经理亲自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及反馈情况。

五、项目经理每月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各班组进行日常安全活动考核。

六、采取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安全生产深入开展。 奖励方法:

一、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按年初签定责任状的具体条款,年末给予考核兑现。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视贡献大小可随时给予奖励。 处罚办法:

一、安全达标没按考核标准的具体要求完成。如:

1、责任制制定的不完善,不执行考核的。

2、不制定单项技术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不按施工方案交底的。

3、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不符和规定,违章冒险作业。

4、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后,逾期不改,又不采取措施的。 5、安全生产违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6、不按规定提供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又不改正的。 7、不按规定安装架设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和设施,危机人身安全的。8、招用新工人(或换岗工人)不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8、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又不认真改正的。

9、施工场地不文明生产,严重脏乱差的等。适其情节,给予200—5000元罚款。

二、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班组处以1万—2万元的处罚,事故责任人处以2万元的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递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轻伤事故、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适其情节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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