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检验科负责召集并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准备会议资料。
3、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报院长或院办公会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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