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监狱应当建立对顽固型罪犯(简称顽固犯)和危险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危险犯:
(一)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法律依据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刑满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评估意见、刑满释放的时间,本人职业技能特长和回归社会后的择业意向,以及对地方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入《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监狱应当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进行了解,评估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总结推广教育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