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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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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

4.市场平均租金

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租金价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人数。

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廉租住房保

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施保障后又退出的户数、人数。

3.本期新增保障户数、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方式新实施保障家庭户数、人数。

4.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5.本期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6.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累计已经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包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和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7.供应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计、本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人数。

8.退出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通过上市交易、回购等方式,累计、本期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户数、人数。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

1.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2.本期完成投资

指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3.累计供应土地面积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4.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5.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6.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7.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8.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9.本期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0.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筹集)廉租

住房的总套数。其中分别统计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套数。其中分别统计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50-60平方米(含)、60-70平方米(含)、70-8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2.本期末尚未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和筹集的廉租住房中,尚未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3.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累计已经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4.本期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5.平均销售价格

指报告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总额与销售总面积之比。

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

1.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总额。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实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获得的租金收入。

5.市县预算拨款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市县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6.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对所属城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7.专项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8.投资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财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

9.社会捐赠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社会捐赠渠道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0.其它资金渠道资金

指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市县预算拨款、省级预算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投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通过其它资金渠道归集的资金。

11.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用于对保障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资金数量。

12.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支出。

13.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筹建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4.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5.配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实物配租房源所发生的资金支出。

16.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收购存量住房筹建廉租住房房源所支出的资金。

17.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指从初稿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通过一般预算安排实际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18.租金核减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房屋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核减的租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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