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来源:化拓教育网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作者:孙瑞雪

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19期

孙瑞雪

(渤海大学 文理学院文法系,辽宁 锦州 121000)

【摘 要】当今中国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高达727万,比去年增加了28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毕业生最多的一年,为了提高就业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重视到用人单位实习。但是,鉴于我国立法尚未完善,针对在校期间大学生实习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使得在校实习生处于法律弱势的地位。因此,现阶段亟待建立完善的实习生权益保护的与法规,保护广大在校生的实习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侵害;大学生实习期法律漏洞;法律保护意识

1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1.1 现行法律覆盖面不足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模糊,而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致使大学实习生处于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即使受到劳动上的权益侵害也不能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另外《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等教学类法规对实习生实习方面的细节没有详细说明和具体安排。、学校、企业、以及学生各方面的任务安排不清,致使实习达不到积累有效实践经验的目的;各方责任分工不明,再一次将实习生至于“三不管”的尴尬地位。

1.2 校方管理失衡,校方权力过盛

大学生实习主要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校方共同组织的实习,第二种是学生个人寻找的实习。就校方组织的实习,往往是校方一手包办,校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规定实习内容。学生只是服从学校安排,进入实习点,学生应有了解实习协议的知情权,但往往校方会忽略学生。校方没有详细的实习标准,实习内容不统一,用人单位严松难定,一旦发生纠纷,实习生离开用人单位,就得不到实习证明与成绩,就使得实习生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会保持沉默。而学生个人寻找的实习,由于多种原因,校方的管理失衡,落实实习不到位,实习协议签订有失公平,实践中该类实习生常常会受到侵权伤害。

1.3 实习单位强势权力

面对每年日益增长的毕业生,市场人才极度饱和,买方市场强势。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来讲很难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用人单位既担心实习生工作效率不高,承担商业机密被泄露的风险,又担心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招收实习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学生找不到实习,无法完成学校毕业任务,为了得到实习经验与证明,往往会降低标准寻找实习单位,得不到应有的权益。

1.4 实习生自我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随着应届毕业生总数地增长,就业压力也逐年成增长的趋势,因此就业单位也随此趋势调整招聘标注。学生们会为了实习工作经验而选择对口专业进行实习,而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又同样的比较困难。一部分学生会跟随学校的安排进入用人单位实习,而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生往往不清楚,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还有一部分学生会自己寻找用人单位,需要实习的学生多,但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岗位有限,这种情况下,学生往往会成为弱势群体,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为了实习工作经验也会忽略或放弃自己应享受的权益。

1.5 实习岗位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中作为低下

就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护方面国家没有完善的法律和经济税收方面的支持。除了一些发达城市有相关的地方规定予以支持外,绝大多数城市,没有制定相应的支持。面对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有几百万的毕业生需要实习岗位的这一国情下,没有强有力的法规规定和有效的经济支持,很难保证足够的实习岗位,更不用说大学生实习的质量与相应的权益保护。

2 大学生教学实习协议相关问题以及法律现状

我国目前对大学生教学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强制要求,也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做统一要求,在实践中,实习协议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性。(大学生教学实习协议研究)而有些用人单位与学校或与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内容不全面或者有甚者所签协议是不公平无效的,学生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权,却没有对协议提出异议的权利。

如这类案例:2008年9月,经校方推荐,李某等十三名职校学生被上海某机电公司安排在车间进行实习。公司与学校、李某分别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责任由实习学生及其所在学校自行承担。某日,李某在车间内容是加热缩管工作时,将加热的管子搁在车间内的桶上引发火焰爆燃被灼伤。经司法鉴定,李某遭灼伤的面颈、躯干、左上肢及双下肢分别被评定为八级、十级伤残。由于校方和机电公司相互推矮赔偿责任,2009年10月李某向上海浦东新区起诉,请求判令机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5万余元,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认为,虽然机电公司辩称“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学生在实习期如发生伤害事故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实习协议是由机电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面条款明显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且机电公司并未举证证实曾釆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因此该条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并且,机电公司将易燃物放在车间内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未对实习学生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因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对李某受伤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据此,浦东新区判决机电公司承担就成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3.4万佘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因此实习协议的规范也是亟待解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只有双方平等、全面、合理、科学的实习协议才能有效的使实习真正的受到保护。

3 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措施与展望

3.1 补充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给予处于法律弱势地位的庞大的实习生群体以最可靠的保护。消灭法律上的“真空”地带,使大学生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劳动合同共同约束实习生与用人单位。这样必能有效地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并且即使有侵权的事情发生也会有合法有效的救济方法,从根本上实现对弱势群体的

保护。补充完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学类法规有关实习生实习方面的细节,使学校、企业以及学生做到分工明确,各有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2 制定完善合理的校方管理体系、校方与实习单位签约计划任务

高校每年都有大量的学生要进入实习单位实习,就实习生管理方面学校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纸面工作,更重要的是落实详细的实习计划任务,与用人单位签订系统的实习安排,并将实习生的权益保护提到日程上来。

高校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明确实习是教学的一部分,从学校的管理层面落实每一位学生的实习工作。开设实习辅导课程,帮助学生了解实习内容、实习方向、实习单位等基本信息,对实习中的权益保护进行宣讲,提高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加强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在实习期间要求学生及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实习阶段小结,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实习任务,真正做到实习是教学服务的一部分。充分调动起各大院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集中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联系,保质保量地提供实习工作岗位。

3.3 出台企业招聘实习生相关,提升实习生市场地位

解决每年几百万大学生实习问题,光靠学校单方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有力的支持,使得处于法律弱势地位的实习生,在市场地位上有所提高。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时候,这无疑是一有效的解决方法。

例如早在2004年北京就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学生实习及实习报酬进行了规定。该《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

德国经济部明确表示,接受实习生的公司可最多获得12个月的财政资助,整个扶持就业计划的有效期为3年。如果有公司为缺乏经验的德国年轻人提供12个星期以上的实习期,将为每位实习生每月提供193欧元的经济资助,并且帮其交纳102欧元的社会福利金。

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的财政支持,有效地提供大量的实习岗位,使企业自主积极的招聘实习生,从根本上提高实习生的市场地位,有效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3.4 合理购买商业保险

现阶段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还不明确,因此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以及有必要共同合理购买实习期间的商业保险,将风险最小化,一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权益,并降低了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责任值。

总的来讲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难定,针对在校期间大学生实习的现行法律覆盖不足,校方管理失衡,校方权力过盛,实习单位强势权力,实习生自我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实习岗位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中作为低下以及目前对大学生教学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的多种原因,使得在校实习生处于法律弱势的地位。一旦大学生在实习中权益受损,很难得到有效救济。因此应该从补充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完善合理的校方管理体系、校方与实习单位签约计划任务,出台企业招聘实习生相关,提升实习生市场地位,以

及合理购买商业保险等方面为大学生实习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让每个大学生都能够真正的在实习中学到知识、积累经验并为实习接收单位做出相应的贡献,安心度过最后的大学学习生活。

【参考文献】

[1]董敏.高校实习生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出路[J].佳木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2]唐昊坤.大学生教学实习协议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3]赵明刚.德国大学的实习制度探析[J].教育评论,2010(6).

[责任编辑:汤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