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由谁⾏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使部分的质权,但是公司的合并、分⽴、解散等重⼤事项的决定是不能被授权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由谁⾏使股东会职权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国有独资公司由谁⾏使股东会职权
1、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使部分的质权,但是公司的合并、分⽴、解散等重⼤事项的决定是不能被授权的。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六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民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公司有股东会吗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事项。
2、这表明并不是公司股东会所有的职权都授权董事会⾏使,⽽对于涉及公司存亡和资本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合并、分⽴、解散、增减资本和发⾏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3、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个投资主体,因⽽不采取股东会的形式来⾏使所有者权⼒,⽽是将这种权⼒的⼀部分授权董事会⾏使,⼀部分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则由投资者直接决定。这⾥所指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采取什么具体形式,或者指定哪个具体部门,皆由法律、⾏规具体规定,或者由依法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使部分的质权,但是公司的合并、分⽴、解散等重⼤事项的决定是不能被授权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