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1.1.1合同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3工程和设备 1.1.4日期 1.1.5合同价款 1.1.6其它 2.一般约定
1.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法律 1.2.3语言文字 1.2.4标准、规范 1.2.5图纸和文件 2.6保密 1.2.7联络 1.2.8现场查勘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1.2.11施工准备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3交通运输
1.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1.2.16联合承包 1.2.17员工 2.18工程档案 1.2.19严禁贿赂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1.3.1发包人 1.3.2承包人 1.3.3监理人 1.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1.3.7专业工程分包 3.8承包人劳务分包 4.工期
1.4.1开工 1.4.2施工进度计划 1.4.3工期延误 1.4.4暂停施工 4.5复工 4.6加快进度 4.7竣工日期 4.8提前竣工奖励 4.9误期赔偿 5.材料和设备供应
1.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4样品 5.5材料代换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6.1安全施工 1.6.2安全防护 1.6.3事故处理
1.6.4工程保护与照管 6.5治安保 6.6文明施工 6.7环境保护 7.工程质量 1.7.1工程质量要求 7.2测量放线 1.7.3质量检查 1.7.4隐蔽工程验收 1.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7.6缺陷修复 1.7.7工程试车 8.工程变更
1.8.1工程变更的条件 1.8.2工程变更的范围 8.3工程变更的权限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工程造价
1.9.1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9.2工程计量 9.3暂列金额
9.4暂估价 9.5计日工
1.9.6合同价款调整 9.7法律法规变化 9.8工程变更 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10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 9.11工程量偏差 9.12物价变化 9.13现场签证 9.14工程款支付事项 1.9.15预付款支付 9.16安全文明施工费 1.9.17进度款支付 1.9.18竣工结算 9.19结算款支付 9.20质量保证金 9.21最终结清 10.工程验收 1.10.1工程竣工 10.2中间验收
1.10.3竣工验收
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0.5竣工清场 10.6施工队伍撤离 1.10.7质量保修 11.索赔 11.1承包人索赔 11.2发包人索赔
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 12.1承包人履约担保 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 12.3发包人支付担保 12.4保险 12.5发包人风险 12.6承包人风险 12.7不可抗力
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13.1发包人违约 1.13.2承包人违约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3.4合同解除
13.5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6合同终止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2友好协商
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4.4争议调解 14.5仲裁 14.6诉讼 14.7继续履约 15.合同补充与备案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履约担保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批准承包人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4、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6、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保证人按“承包人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发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8、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其保证人按照“发包人支付保函”的约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且双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1.1合同文件
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3工程和工程设备 1.4日期 1.5合同价款 1.6其他 2.一般约定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2.2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 2.3语言文字 2.4标准、规范 2.5图纸和文件 2.6保密 2.7联络
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及时签收来往信函 2.8现场查勘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措施; (5)进场道路和水、电、气、通讯、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和(或)工程量偏差的; (3)出现第9.6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1)汇总的造价高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为准,修改单价和合价
(2)汇总的造价低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汇总的造价为准,修改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
2.11施工准备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施工设备的,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13交通运输
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6联合承包 2.17员工
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员工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1)合同中另有约定; (2)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3)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或为工程质量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承包人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2.18工程档案
施工档案应由管理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2.19严禁贿赂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3.1发包人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承担施工场地内专用条款约定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的有关费用;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2承包人
(1)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工程或本工程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3.3监理人 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3)根据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根据第4.4(暂停施工)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 (6)根据第4.5(复工)规定发出复工令;
(8)根据第5.5款(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规定使用代换材料和工程设备; (10)根据第9.5款(计日工)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1)根据第9.12款(现场签证)规定确认的现场签证; (12)根据第11条(索赔)批准的索赔事项; (13)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1)根据第9.2款规定核实的工程量; (2)根据第9.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3)根据第9.4条规定确定暂估价; (4)根据第9.5条规定确定的计日工费用; (5)根据第4.规定确定的提前竣工奖; (6)根据第4.9条规定确定的误期赔偿费;
(7)根据第9.12款确定的对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签认; (8)根据第9.6款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9)根据第9.13款规定计算的现场签证费用; (10)根据第11条规定计算确定的索赔费用; (11)根据第9.18款规定确定的竣工结算; (12)根据第9.15款规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13)根据第9.16款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14)根据第9.17款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5)根据第9.19款规定支付工程结算款; (16)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可以当场签署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造价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3.7专业工程分包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分包人,因此影响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7天将招标工作计划送交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法、招标文件的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等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7天,分别将相关文件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备查 (3)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开标后,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予拒绝
(4)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专家的权利外,属招标人应委派的评标专家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
(5)承包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与中标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6)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承包人违背本款上述程序或者未履行本款上述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款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该专业工程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2)有理由相信,该分包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财力;
(3)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该分包人应对分包的工作为承包人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人免除对合同规定的、但由于分包人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如发包人坚持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同意保障承包人免受上述事项影响的责任否则,承包人可拒绝与该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3.8承包人劳务分包 4.工期 4.1开工 4.2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的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工程设备、货物的采购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地点; (4)发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发生的索赔通知的清单; (5)安全统计;
(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3工期延误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5)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7)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等; (8)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0)不可抗力;
(11)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4.4暂停施工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
(2)承包人已按总监理工程师指示,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将停工工程视为根据第(工程变更)规定的删减项目,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4.5复工 4.6加快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13.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4.7竣工日期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8提前竣工
提前竣工天数=合同工期-实际竣工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9误期赔偿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5.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 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的地点;
(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的由发包人负责补齐;多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在采购上述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将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登记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专用条款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采购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和验收 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4样品
5.5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总监理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逾期总监理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安全施工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定期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施工的指令,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4)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的全部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员工工伤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7)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2)总监理工程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危险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及时进行审批,监督、检查承包人执行情况 6.2安全防护 6.3事故处理 6.4工程保护与照管 6.5治安保卫 6.6文明施工 6.7环境保护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5)负责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返修; (6)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测量放线 7.3工程质量检查 7.4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7.6缺陷修复 7.7工程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工程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8.工程变更 8.1工程变更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进行工程变更
(1)由于原勘察的水文、地质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变更将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的;
(2)由于采取新的施工工艺或材料可以大幅度节约成本或有益于工程质量或有助于缩短工期的; (3)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不适宜采用原工艺或已不能使用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4)由于发包人的客观需要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目标的; (5)由于合理化建议,有助于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原计划无法实现工程目标的; (7)出现必须进行工程变更才可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其他情况 8.2工程变更的范围
(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8.3工程变更的权限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监理工程师审核;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3)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报发包人批准;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工程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方能变更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工程造价
9.1资金需求计划和安排 9.2工程计量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合同项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因第9.12款(物价变化)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工程变更)规定的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3暂列金额 9.4暂估价 9.5计日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6合同价款调整 (1)法律、法规变化;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3)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4)工程变更;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现场签证; (8)费用索赔;
(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7法律法规变化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8工程变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该项目的调整应按照第9.11款(工程量偏差)的约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进行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和投标报价中的系数(招标工程)或合同约定的系数(非招标工程)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变更实施的方案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8款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10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9.11工程量偏差事件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凡按系数计算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9.12物价变化 (1)价格系数调整法
C′n=cn·Pn=cn(a+b·Ln/L0+c·En/E0+……q·Mn/M0)
式中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 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 Pn——第n支付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调整系数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权重系数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
“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或发包人确认的各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L0”、“E0”、……、“E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或发包人确认的各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 (2)价格差额调整法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可调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乘以应调整的价差计算 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调整的价差确定原则如下: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基准价:合同履行期间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为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调整的价差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基准价:合同履行期间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
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为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调整的价差
③非招标工程或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等于基准价:合同履行期间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为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调整的价差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 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13现场签证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14工程款支付事项
(1)预付款按照第9.15款的规定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9.16款的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第9.17款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第9.19款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9.20款的规定扣留和支付 (6)最终结清按照第9.21款的规定支付
(1)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2)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作业支付的劳务费用此费用应按已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此项(如果有)价款计价
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分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7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9.15预付款支付
(1)按照第12.1款(承包人履约担保)的规定提供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按照第12.2款(承包人预付款担保)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9.16安全文明施工费 9.17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根据第9.5款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根据第9.6款至第9.13款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根据第9.15款规定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根据第9.16款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根据第9.20款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第11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和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0)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1)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9.18竣工结算
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9.14款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其他款项不应停止
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造价工程师催促后14天内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造价工程师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造价工程师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审核后批准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处理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的责任 9.19结算款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按照第9.18款(竣工结算)的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根据第4.8款(提前竣工)应支付款的提前竣工奖; (4)根据第4.9款(误期赔偿)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8.4款(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应给予的奖励; (6)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7)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或扣回的其他款项; (8)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9.20质量保证金 9.21最终结清 10.工程验收 10.1工程竣工 10.2中间验收
(1)该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
(2)该工程档案齐全,符合验收标准;
(3)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申请书上署名同意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带有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的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予以修复
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 10.3竣工验收
(1)除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完成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4)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5)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进行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直至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发包人应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验收
(4)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56天内,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由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5)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按(1)-(4)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56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0.5竣工清场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 (5)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0.6施工队伍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的56天内,除了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完成尾工(甩项)或缺陷修复工作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并清理完毕
10.7质量保修 11.索赔 11.1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报请发包人确认后,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1.2发包人索赔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 12.1承包人履约担保
(2)承包人未将承包人同意的,或按照第11.2款(发包人索赔)或第14条(合同争议的处理)的规定,确定的承包人应付的金额付给发包人;
(3)承包人未能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
(4)根据第13条(承包人违约)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解除通知 发包人应保障使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发包人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的伤害 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提供预付款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3发包人支付担保 12.4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将其中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所需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2.5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6)由于法律、法规变化以及物价上涨超过专用条款约定幅度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加等;
(7)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冲突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12.6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除第12.5款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或损坏; (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发的冲突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由于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作出的错误判断而导致的损失; (4)物价上涨未超过专用条款约定幅度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12.7不可抗力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施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竣工结算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5)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如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承包人随后收到了付款证书或付款,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施工如果因本款暂停工作,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又拒绝修复的; (3)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4)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与第三人的约定解决 13.4合同解除
(1)承包人未在第4.1款(开工)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总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第4.2款(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总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4.4款(暂停施工)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
(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
(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承包人违反第2.19款(严禁贿赂)的规定向发包人或其相关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的; (8)承包人未能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修补的; (9)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2)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扣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4.1款(开工)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按照第4.4款(暂停施工)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
(3)发包人按照第2.5款(图纸和文件)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5.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4)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5)发包人未按照第9.14款(工程款支付事项)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
(6)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7)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13.5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9.18款(进度款支付)、第9.19(竣工结算)的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发包人应按本款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回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如果有) 13.6合同终止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2友好协商
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有关工程安全标准规定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作出解释或认定; (2)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解释或认定; (3)有关工程计价依据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解释或认定 上述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就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提请的争议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或认定 14.4争议调解
(1)发包人和承包人意见一致,可从调解专家名册中或其他方式共同选定1人,调解人由1人组成;
(2)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共同选定时,调解人由3人组成,发包人、承包人从调解专家名册中或其他方式各选定1人,再由双方选定的调解人协商确定第3位成员,此人为首席调解人 调解人的报酬由双方协商共同商定,每方应负担报酬的一半
对任何调解人的任命,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在首席调解人收到委托的日期为收到该项委托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表示异议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发出的,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不满的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决定在友好协商或仲裁裁决或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4.5仲裁 14.6诉讼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或根据合同约定,可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14.7继续履约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当事人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要求停止施工 15.合同补充与备案
1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15.2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函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签署后的14天内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 1.1合同文件
本合同工程需由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 姓名:职务:
职权: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邮编:
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在发包人代表授权下负责执行发包人代表的部分工作的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发的指示视为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效力
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 姓名: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 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职权:
项目经理于到职履行职责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邮编:
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在项目经理的授权下负责执行项目经理的部分工作的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工作视为己得到项目经理的同意,均视为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
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 姓名: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为: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邮编:
其他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工程师是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工作的监理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工程监理人派出的其他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内容及权限:
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造价工程师具体身份和职权: 姓名:职务: 职权: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邮编:
造价工程师代表造价工程师代表是在造价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执行造价工程师部分工作的造价人员,行使造价工程师授权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本合同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造价工程师代表: 姓名: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2.一般规定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3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外,还使用语言文字,合同的解释和说明以汉语语言文字为准 双方约定可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4标准、规范
本合同工程适用的标准及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及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的要求及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的时间, 发包人批准认可承包人施工工艺的时间 2.5图纸和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由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的名称、数量及时间要求:
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需要发包人答复的,其答复时间: 2.6保密
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保密要求:
保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双方对保密费金额及支付的约定: 2.7联络
与本合同有关的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的应采用挂号传送
上述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商定可采用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书面通知采取面交和邮寄方式时,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接收地点均为其在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1)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 (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 (3)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人: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 (4)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人: 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
造价工程师指定接收传真号码:
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约定在其施工场地管理机构办公地点外接收信函的地点:
(1)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邮编: (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邮编: (3)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地点:邮编: (4)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地点:邮编: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 2.13交通运输
双方约定,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修建或通行权需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并承担有关费用的为:
双方约定,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并承担有关费用的为: 双方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修建或提供并承担费用的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负责修建或提供的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其维修、养护、管理以及撤除费用由承担
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双方约定如下: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其修复损坏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的费用承担双方约定如下: 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双方依据《专利法》,对责任者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如下:
2.17员工
承包人为员工提供食宿和劳动条件的特别要求:
(1)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可以在现场进行工作的情况: 2.18工程档案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 承包人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3.1发包人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分别为: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要求和时间:(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的要求和时间: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的要求和时间: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要求和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的要求和时间: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部分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为: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3.2承包人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时间和要求:
(4)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13)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的其他事项: 造价工程师行使职权时,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的事项:3.7专业工程分包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以下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分包人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人:
双方约定,下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虽然承包人不参与投标,但仍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承包人不参与投标,但仍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 4.工期 4.1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后的天内,并于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 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次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施工,直至其被改变或竣工为止
4.2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签订本合同协议后的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其要求为: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被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本合同工程中承包人需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的单项工程名称及编制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承包人编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进度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4.3工期延误
(11)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的其他情况双方约定为: 4.4暂停施工
(5)应由承包人承担暂定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双方约定为: 4.8提前竣工
双方约定,承包人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提前竣工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提前竣工奖, 每提前一天的奖金额度为,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 4.9误期赔偿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 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5.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
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见本合同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标准和(或)金额: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价款的结算方法: 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专用条款第5.1款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采购前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供货人及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的见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的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采购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于采购前天将拟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承包人采购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和验收
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费用的承担,双方约定: 5.4样品
本合同工程需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本合同附件4——“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样品一览表”
,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数量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需使用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本合同附件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见本合同附件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施工
(3)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为: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时间要求 (1)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为: 6.5治安保卫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双方对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约定为:6.5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为:承包人应对违反有关环境保律、法规的规定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承包人采取的水土保护措施为: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7.2测量放线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双方对测量放线误差范围的约定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上述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上述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3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随时准备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和协助
总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检查中需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时,除在施工场地察看和查阅外,还可在察看和查阅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的要求为: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即使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双方约定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的内容为:除上述约定内容外,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工程试车
本合同工程双方约定进行试车
试车内容:试车费用承担:8.工程变更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效益,发包人的奖励办法为:9.工程造价 9.1资金需求计划和安排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提供以下资料作为发包人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发包人有能力按照第9.16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提供的资金安排证据资料为: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9.2工程计量
本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其计量周期可采用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本合同工程的计量周期为:
计量周期采用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时,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的划分标准为:工程量清单中采用总价合同计价的项目,其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本合同工程实行总价合同计价的项目为:总价合同项目计量周期的划分及其需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或时间节点为:(1)总价合同项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项目各计量周期的支付分解表应包括的支持性资料为: 9.4暂估价
工程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招标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时,专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为:9.6合同价款调整
双方约定以下事项发生时应调整合同价款 应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为:9.8工程变更
当工程变更项目中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中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偏差超过15%时,该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9.11工程偏差事件
当工程量偏差和第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增减超过15%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及方法: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具体调整方法为:(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为:综合单价调整后,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12物价变化
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机械费价格风险的幅度为: 双方约定,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的方法为: (1)价格系数调整法; (2)价格差额调整法
本合同工程双方根据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的方法,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可调价格的范围、基准价、风险系数、权重系数等见本合同附件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用调整基准表 9.13现场签证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等内容,并抄送发包人 9.14工程款支付事项
双方约定,如果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经与承包人协商并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按月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迟款项的利息 9.15预付款支付
(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及支付办法: (2)预付款的抵扣时间、比例:
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支付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9.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费的时间、金额和支付办法:9.17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比例和方式为:
本合同工程为投资资金工程,双方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法调整为:9.18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可由发包人组织办理或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方式:
一、发包人组织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如下: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 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造价工程师催促后天内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造价工程师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上述第1点的约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天内核实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天内审核完毕
造价工程师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审核后批准
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上述第2点的约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天内复核完毕,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报发包人审核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处理
二、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双方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程序、时限和要求如下: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 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天内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送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上述第1点的约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天内,将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以及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移交给工程造价咨询人
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接收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天内将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送承包人
(1)承包人同意审核结论的,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承包人不同意审核结论的,应在收到审核结论天内将不同意见的说明递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应在天内复核完毕
①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②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款第?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工程造价咨询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处理
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金额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审核结论或复核结果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审核结论或复核结果,发包人按该审核结论或复核结果的结算金额支付结算价款 9.19结算款支付
发、承包双方对结算款的支付时限、程序、要求约定如下:
1、承包人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天内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一式份,同时抄送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9.20质量保证金
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金额双方约定为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双方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约定为:9.21最终结清
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的时限: 10.工程验收 10.1工程竣工
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双方约定实行中间验收的单位工程、分包的专业工程为:10.2中间验收
(3)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时间约定: 10.5竣工清场
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清理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双方约定为: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 12.1承包人履约担保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 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和时间为: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提交预付款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3发包人支付担保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等值的支付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和时间为:
发包人逾期未提供支付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要求开工的指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和)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2.4保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保险单和凭证的内容和要求: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和凭证的内容和要求: 12.7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其他情形为: 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违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为:13.2承包人违约
双方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违约后,本合同继续履行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2友好协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双方约定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提请相关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2)提交调解人调解
在上述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未能解决或未能全部解决合同争议时,双方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为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 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对合同争议的解释或认定,双方约定需解释或认定的事项及相关的解释或认定管理机构为:14.4争议调解
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双方约定聘请为调解人进行调解,其中为首席调解人 调解人的任期: 15.合同补充与备案 15.1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等效力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度 数 (米) 内容 (元) 设备安装 造价 日期 日期 工程 开工 竣工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和工程 设备名称 品种、规格、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质量等级 价 时间 地点 供应 送达 备注 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和工程 品种、规格、型号 设备名称 位 量 单 数 质量等级 备注 附件4: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样品一览表
序号 材料和工程 设备名称 品种、规格、型号 质量等级 或供应商 时间要求 生产厂商 样品提供 备注 附件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和工程 品种、规格、型号 设备名称 等级 运输、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质量 采购、进口、报关、商检、境内 备注 附件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用调整基准表
序号 材料和工程 设备名称 品种、规格、型号 风险系数 基准价 (%) (固定系数a=) 权重系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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