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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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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概述 1.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及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XX(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1.3 缩写和定义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4 本次调整内容

本制度在2012年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格式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监督规定》对内容进行修订。自本制度发布起,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废止。

7.3.2职责和授权

责任主体 单位 职资和授权 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备案、使用、维护、年检、报废、档 案等管理 3 文件主要内容 3.1总体要求

(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2)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3.2 购置

(1)购置的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特种设备交付时,应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3 安装、改造和修理

(1)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验证。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向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情况。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修理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有人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

造、重大修理过程完成后,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4 使用和维护

(1)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单位应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并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每月一次的自行检查,并记录。

(5)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

(6)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

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3.5 检测检验

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 止继续使用。

3.6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单位应依法予以报废,并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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