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令第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省财政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第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财务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七条 《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为适应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需要而设置的通用性票据。《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联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前款规定用途使用,但下列情形第五联不作收据使用,由执收单位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存备查。
(一)执收单位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非税收入的;
(二)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又填制《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人办理缴款结算凭证使用的;
(三)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填制《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
《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人向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直接缴款;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当场收取现款后,集中汇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上下级分成非税收入款项;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未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划解至财政专户。
第 《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指为适应某项非税收入征管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市、县需要为某项非税收入设立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由票据使用单位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设置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分为“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各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确定。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查确定。除确定的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票据印刷通知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承印的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建立健全票据印制、入库、出库、盘存、运输等规章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入库、出库、结存情况。
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印企业,应与之及时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分级管理。即省财政厅将票据发放到各市财政局,再由各市财政局发放到所辖县财政局;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票据;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票据。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总本级各执收单位下年度用票计划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和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申报用票计划。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凭《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所属非核算的收款机构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对执收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已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已审核票据存根退执收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
得私自销毁。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灭失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 撤销、改组、合并的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印刷、发放、购领、核销、保管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设立非税收入票据登记薄,定期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购领证》、票据登记薄,由执收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刷、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工本费专项用于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及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实行无偿供应的非税收入票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六)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以及暂不列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其他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