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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化拓教育网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商国土资睢监〔2005〕01号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闫保忠

案 由: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举报

经查,闫保忠未经批准于1997年4、5月份占用毛堌堆乡南街村委会闫庄村民组耕地100.71平方米(合0.151亩),建房2处,共5间。2处之间距离4.3米,其中一处为二间砖混结构的平房,东西走向,建筑面积为34.25平方米;另一处为三间砖木结构瓦房,南北走向,建筑面积为50.50平方米。由于两处房屋东临商柘公路,北临毛勒公路,闫保忠又在三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北面搭了一间15.96平方米的简易棚。现北临毛勒公路的二间平房被闫保忠出租用于生产煤球,另一处东临商柘公路的三间砖木房屋中的一间及所搭建的简易棚也已出租,剩余二间自己经营糖烟酒门市部。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商柘公路与毛勒公路交汇处西南角,东临商柘公路,西临耕地,南临耕地,北临毛勒公路,占地面积100.71平方米(合0.151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

经对照核查《毛堌堆乡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位于农业用地区,不符合规划。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闫保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00.71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并且占用后用于出租和经营使用至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鉴于此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闫保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依法对闫保忠非法占地100.7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金额为:贰仟零壹拾肆元贰角(2014.2元)。

上述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商丘市财政局,具体缴款手续到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分局办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或睢阳区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期满后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区,市财政局,区法制

办公室、分局财务股、毛堌堆乡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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